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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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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裏,每個人都有可能與銀行進行貸款糾紛。所以我們更應該瞭解這方面的知識。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3個銀行借貸合同的糾紛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例

篇一:銀行貸款糾紛案例

案例:家住七里河區的劉某因資金無法週轉,向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貸款申請,在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員告知劉某需要找一名擔保人。於是,劉某找來朋友陳某。陳某在蘭州市一家國有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他未多做考慮,便答應爲劉某貸款做擔保人,兩人很快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劉某如願拿到4.4萬元貸款,按照合同,劉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還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劉某隻支付了利息800餘元,未還清餘額本息。信用合作社將劉某和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決借款人劉某依法還款,同時認定擔保人陳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後借款人劉某不知所蹤,這筆款項只能由擔保人陳某清償。

篇二:銀行貸款糾紛案例

“我們借銀行的錢早還了,銀行憑啥告我們?”日前,達州萬源市80後夫妻趙某、王某因在當地銀行貸款後未還,被銀行起訴。

趙某是萬源城區一個超市的投資人,2009年,由於進貨缺乏資金,他準備向銀行貸款。恰好這時某銀行推出一個“小額聯保借款”方案,於是趙某找到該銀行尋求貸款。經人介紹下,認識了當地門市業主李某、張某。趙某、李某、張某及三人配偶王某、陳某、周某6人決定組成“聯保小組”,彼此共同擔保,各自向該銀行貸款。

2012年9月4日,該銀行與這3對80後夫妻簽訂《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協議約定6人自願成立聯保小組,銀行可根據其中任一小組成員申請,簽訂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限額10萬元內發放貸款,聯保小組內任一成員自願爲其他成員申請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隨後,銀行分別與趙某、李某、張某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分別向3對夫妻貸款10萬元,約定貸款年利率15.66%,期限12個月。若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然而到期後,張某夫妻未還款,其餘兩家人還清貸款。銀行仍將6人告上法院。

經法院判決,張某夫婦償還拖欠本金、利息及罰息,擔保人趙某夫婦和陳某夫婦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篇三:銀行貸款糾紛案例

案例1:2009年5月,李強因公司經營急需20萬元資金週轉,便找張某借款,張某要求李強提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作連帶責任擔保。於是,李強找到劉勇稱自己想向張某借款2萬元,讓劉勇作擔保。劉勇不好意思拒絕,便在空白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劉勇”的字樣,並摁上手印,還向李強提供了身份證複印件。隨後,李強在空白借據上填上內容後,向張某借得現金20萬元,約定期限爲3個月。借款到期後,李強因生意虧損,無法還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張某找不到李強,便將擔保人劉勇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勇償還20萬元借款。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劉勇對出具空白擔保書導致借款數額被擴大具有過錯,其在空白字據上簽字、摁手印時,應當預見李強可能會超出借款數額,不加覈實本身就是一種間接故意過錯。出借人張某憑藉劉勇的簽字、手印、身份證複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條中的全部內容是劉勇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合同成立,判決劉勇承擔20萬元還款責任。

案例2:某化工廠以購原材料爲由向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時間爲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另一家設備公司事先口頭向銀行承諾爲化工廠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事後補簽了擔保合同。貸款到期後,某化工廠未能償還貸款及利息,銀行遂將化工廠和設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化工廠立即歸還貸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設備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爲,作爲保證人的設備公司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爲有效合同,所以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只需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其清償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化工廠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