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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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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下面是爲大家整理的江蘇工資支付條例,供參考閱讀!

江蘇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爲,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爲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工資支付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定期制定和發佈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指導政策的'要求,結合勞動力市場價格和本單位經濟效益,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逐步增加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支付行爲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經貿、建設、工商管理、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支付行爲進行管理和監督。

工會、婦聯等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除外)應當就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等事項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制定規章制度應當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並及時在本單位公佈,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提出的合理意見,用人單位應當採納。

第七條 工資分配製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二)工資正常增長分配辦法;

(三)獎金分配辦法;

(四)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八條 工資支付制度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形式;

(二)工資支付週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標準;

(四)假期工資支付標準;

(五)依法代扣工資的情形及標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就職工年度工資調整水平和調整部分的分配辦法等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分配及支付辦法等事項,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本單位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專項集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