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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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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今天我們就來了解這方面的合同法規吧!

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一、概念解讀

合同的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合同預先擬定好,

並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常見的保險合同。因爲格式條款沒有與對方進行協商,所以這些條款常常會損害另一方的權益,爲了公平和保護弱者的,法律對格式條款加以了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對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並依照對方的要求做出相應的說明。

違反提示與說明義務的,對方享有撤銷權,有權撤銷該格式條款,撤銷後,無效的僅僅是格式條款的內容,合同的其他條款內容繼續有效。

2.格式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已經訂立的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的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也是無效的。

二、參考案例

李某從農村來到浙江打工,在一家當地建築公司的建築工地上打工。工地負責人見李某沒有工地工作的經驗,於是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李某在工地上受傷了,公司不負人設的責任,工傷由李某自己承擔責任。李某無奈簽下該合同。

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建築公司的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建築公司免除了李某受工傷的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如果李某在工地上受傷了,建築公司對李某的工傷負賠償責任。

三、法律依據

《合同法解釋(二)》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特別提示: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往往是根據提供方的利益進行訂立的,簽訂格式條款時應仔審查格式條款,以免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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