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的四個原則

學問君 人氣:2.98W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遵循不得阻礙技術進步、發展、推廣和應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該條規定了訂立技術合同的兩條基本原則,其一是保守技術祕密,其二是有利於技術的競爭、發展、應用、推廣的技術進步原則。基於《合同法》規定的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訂立技術合同時,不得有下列條款或內容: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的四個原則

一、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爲,是不利於社會進步的.約定。

二、阻礙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三、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並得到指導後,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定。

四、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產業政策的規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於社會進步,不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讓與人),應當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遵循法定原則,以免產生無效內容和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