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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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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文字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範文字,供當事人約定採用。

青島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標準版

二、本合同所說的“居間”是指“媒介居間”,即居間人同時接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委託,將有關訂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媒介居間人的報酬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的行爲。媒介居間人應該是具備經營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在我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本合同的委託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出售人委託居間人向自己提供買受人情況的當事人;委託人已,是指欲購房屋的買受人委託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賣人以及標的情況的當事人。

三、本合同有關房屋買賣的具體條款,應該由委託人甲乙雙方協商後自主填寫,居間人不得干預(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居間人的報酬經與委託人雙方協商確定後,由居間人在合同中填寫。

四、從事居間活動的人員,屬第二條中所指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五、委託人與居間人簽訂合同前,對居間人的登記註冊、經營範圍、中介資質等情況有知情權;居間人對委託人或對委託人之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委託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權情況等有充分了解的權利。

六、爲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爲雙方同意內容。

七、本合同文字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

八、本合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文字的發放由以上兩個機關共同負責,工本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1990)250號”通知執行。本合同文字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任何印刷企業不得擅自印刷或改變格式和內容進行印刷。

九、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年6月21日

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人甲(出賣人):

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委託人乙(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居間人: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委託人甲和委託人乙之間就房屋買賣、兩委託人與居間人之間就居間報酬等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