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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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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合同管理制度對街道的正常執行,優化管理有作用。下面是街道合同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xx街道合同管理工作,防範合同法律風險,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有效維護政府機關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主體間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檔案。凡以古美路街道辦事處作爲法人在對外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財產租賃、轉讓和自身建設需要時,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過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備忘錄等,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古美路街道對合同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度和合同審覈監管制度。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合同內容涉及的業務部門爲合同承辦部門,合同事務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與該合同事務最直接相關的部門爲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明確具體分管領導和承辦人,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比選,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合同協商與談判,合同文字的擬定與修改;

(四)負責按相關流程報送合同會籤與審批;

(五)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六)保管合同文字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檔案資料,並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五條法制辦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參與合同談判及擬定、簽訂、履行、修改合同,並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審覈;

(二)負責製作街道常用領域合同的示範文字;

(三)代理或協助參與政府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四)根據情況需要,組織律師專家對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法律風險等問題進行評估論證。

第六條保障辦的主要職責:

(一)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財務相關條款進行審覈;

(二)加強與合同簽訂和履行主體部門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三)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四)及時履行合同收、付款條約;

(五)對合同資金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發現問題,並及時提出改進建議或糾正意見。

第七條監察室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合同管理和履行中的廉政和效能情況;

(二)監督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合規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三)發現問題,並及時提出改進建議或糾正意見。

第八條黨政辦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修訂街道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對合同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管理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臺賬和合同管理臺賬,對合同進行編號,負責合同所需的法定登記、備案等相關事宜,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第三章合同訂立及履行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涉及政府服務採購、貨物採購和工程類項目的合同,合同訂立前,須嚴格按照《上海市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閔行區實施標準)》、《閔行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區招投標相關制度規定以及古美路街道黨工委“三重一大”制度、《xx街道辦事處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規定(試行)》(閔古辦[2015]14號)、《xx街道主任辦公會議事決策制度》(閔古辦[2015]38號)、《xx街道政府財政資金小額交易網上管理平臺操作辦法(試行)》(閔古辦[2015]5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不按制度和流程訂立的合同視爲無效。

第十一條合同訂立程序:

(一)所有執行招投標程序的工程類項目、20萬及以上的政府貨物採購和政府服務採購,招投標結束後,按照招投標統一的合同文字、招標內容、中標價格,由職能部門負責、招標辦配合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須由辦事處主任簽字(或簽名章)或者主任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加蓋街道辦事處合同專用章,單份合同文字達兩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二)5萬及以上到20萬以下的政府貨物採購和政府服務採購,嚴格按照《xx街道政府財政資金小額交易網上管理平臺操作辦法(試行)》(閔古辦[2015]54號)執行,在街道小額平臺上完成採購後,按照小額平臺上的合同文字、招標內容、中標價格,由職能部門負責、招標辦配合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須由辦事處主任簽字(或簽名章)或者主任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加蓋街道辦事處合同專用章,單份合同文字達兩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除(一)、(二)兩部分規定的合同外,5萬元以下的貨物採購和服務採購合同、 財產租賃轉讓、重大投資等其他各類合同,按照以下程序訂立:

1.相關職能部門審覈。填寫《合同會簽單》,法制辦對合同文字進行合法性審覈;保障辦對合同涉及資金、財務相關條款、合同報價的合理性進行審覈。審覈意見應在會簽單上詳細寫明,並將具體審覈修改意見附後。會籤程序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研究確定。合同文字經職能部門審覈後,報分管領導審批並作出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如涉及財產租賃轉讓、重大投資等其他類型的合同事宜,應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涉及重大事項的,按照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執行。

3.簽字及蓋章。合同須由分管領導或辦事處主任簽字,加蓋街道辦事處合同專用章,單份合同文字達兩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全面負責該合同的履行,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由於出現不可抗力、合同依據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廢止、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對人財產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喪失、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相對人預期違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時,合同承辦部門應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履行告知等相關義務,保留相關證據材料,提出相應對策或建議,並向分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政府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上述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十六條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分管領導報告並向派出所報案。

第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協商,查明情況,客觀評估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及時報告分管領導,通告司法所,由司法所牽頭負責調處。需要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由街道法律顧問代理,合同承辦部門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書、證據、答辯書、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後十日內,由經辦人送交黨政辦備案。

第五章合同資料、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妥善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檔案等資料。應當取得有效原始檔案。合同檔案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正式簽訂的合同文字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籤署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

(三)抄告單、中標通知書等簽約審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其它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會議紀要、傳真、錄音錄像等;

(五)與合同簽訂有關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相關的所有原始檔案資料移交黨政辦,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黨政辦做好合同的登記、備案和歸檔、保管工作,並根據合同的重要性,設定合同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合同至少應當保管10年以上。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爲規避合同風險和預防各類利益衝突事件的發生,要嚴格執行迴避紀律。需迴避情況如下:

1.夫妻關係;

2.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係(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們的'配偶);

4.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自行迴避的,應由本人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申請,由承辦部門會同監察室決定是否迴避。本人未申請回避的,承辦部門會同監察室也可以直接決定是否迴避。

第二十二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人)的黨紀政紀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由責任單位賠償並向責任人追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二)未經授權或不按本辦法報批,擅自簽訂合同的;

(三)由於責任單位(個人)的主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由於檔案管理不當或隨意處置、銷燬,造成損失的;

(五)在合同管理、簽訂、審覈、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爲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此前發佈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爲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推動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37號)、《xx街道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街道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13〕168號)、《xx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慈政辦發〔2013〕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街道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合同的起草、訂立、履行、爭議解決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指街道辦事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與其他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國有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協議等書面檔案,包括國有資產出讓合同、招商引資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拆遷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資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

第四條 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爲主和事後監督、補救爲輔的原則。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合同起草部門爲各辦(所),承辦人員爲各辦(所)具體合同起草經辦人員,主要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街道辦事處法制機構負責承擔合同的合法性審查與備案、統計、清理、檢查等具體工作。訂立合同前應實行事先報街道法制機構(或街道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透過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六條 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合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禁止下列行爲:

(一)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臨時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作爲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擔保;

(四)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

(五)作出超越職權範圍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承諾;

(六)在合同中約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內容。

第八條 訂立合同前,承辦部門應當調查覈實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並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風險以及自身的履約能力進行分析、論證或聽證,形成書面報告。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或委託專業機構調查。

第九條 合同應當由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簽訂,並加蓋行政機關公章。代理人簽訂的,應當出具委託人授權書,明確授權範圍、期限和權限。合同未經簽字不得蓋章。

第十條 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應當優先使用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字。沒有格式合同文字的,街道辦事處各辦(所)可以組織制定本部門的格式合同文字,並報街道辦事處法制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多個各辦(所)的,可以由主辦辦(所)會同其他辦(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先經街道法制機構(或街道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變更、違約責任、爭議處理條款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報街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一併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字草案;

(二)與合同有關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據、草擬過程、反映對方當事人情況及風險論證等情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後,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再次送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草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字。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事先與街道法制機構協商、溝通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街道辦事處領導決定。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合同屬於重大合同:

(一)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

(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包括經市政府同意或審批)的;

(三)合同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

第十七條 重大合同在簽訂前,應當報送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送市法制辦審查時,應當一併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函;

(二)合同文字草案;

(三)與合同有關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據、草擬過程、反映對方當事人情況以及風險論證等情況的材料;

(四)街道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重大合同簽訂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向市法制辦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應向市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字或意向書文字複製件;

(四)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檔案材料複製件。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主張權利,採取措施,預防和應對風險:

(一)出現不可抗力,影響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影響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喪失商業信譽等情形,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報告,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提出處理方案。

因己方原因或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辦部門應及時上報,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首先採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

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或者參與仲裁、訴訟。

第二十二條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不得放棄屬於己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合同訂立後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向對方發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等,應書面送達對方,並保留送達憑證。

第二十四條 承辦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下列材料,並予以歸檔: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字、補充合同;

(二)反映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及風險分析論證的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檔案;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調解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法院裁判文書;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合同檔案應當自合同履行期滿後保管10年以上,本辦法第十六條涉及的合同檔案應當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條 街道法制機構應當每年對訂立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合同清理結果報市法制辦。

第二十六條 街道法制機構應當對合同的合法性審查、訂立、變更、履行、備案、清理以及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定期統一分析,並於每年12月5日前向市法制辦報送統計表。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簽訂、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透過合法性審查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棄行政機關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六)未按有關規定保守祕密的;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或檔案材料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街道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