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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條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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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Economic contract),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與其相關的經濟合同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條例也是很重要的內容,下面就是內容介紹。

經濟合同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條例介紹

1.違約金計算公式:應支付的違約金=違約價金×違約比例或=違約金額×每天提取比例×遲交天數

2.支付賠償金

所謂賠償金,是指經濟合同(hetong)當事人由於一方違約並給對方造成損失,如果支付違約金後仍然不能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時,還應補償其不足部分。這種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稱爲賠償金。《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

3.返還定金

定金既是證明合同成立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形式,又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經濟合同法》第14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違約,接受定金的一方只需返還定金。

使用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時,應正確理解“不履行合同”一詞的含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把“不履行”理解爲沒有履行,而不是沒有按期履行。

4.繼續履行合同

違約方在承擔經濟責任後,無論是支付違約金還是支付賠償金,都不能代替經濟合同的履行。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以後,如果“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犢履行”。如果違約方不履行,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

5.支付保管費、保養費“

在購銷合同中,需方逾期提貨、供方提前交貨;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方超期領取定作物或修理的物品等,應向對方支付保管費、保養費。

6.償付多支的運雜費用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供方錯發到貨地點或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收貨地點,均屬違約行爲,應承擔多支付的運雜費用。

7.信貸制裁

信貸制裁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當借款方不能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時,金融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加付利息、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的一種制裁措施。這種制裁只能由貸款的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國家金融機構行使。

8.價格制裁

由於一方違約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按照《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這裏所指“逾期交貨”、“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都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所致。如果不是由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則不應採用價格制裁的方法。

9.單方有權解除合同

單方直接宣佈解除經濟合同的方法是法律賦予受害方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權利。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從嚴掌握。只有在當事人發生嚴重違約行爲,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纔可以使用。如《經濟合同法》第44條規定:“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第46條規定:“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