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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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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如何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如何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何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項權利,稱爲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對此作了規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係或對應關係,一方爲給付是爲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係,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託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的對待給付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爲主給付義務。但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應認爲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2.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因此,只有在雙方所負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就意味着,同時履行抗辯權僅適用於同時履行的雙務合同。所謂同時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同時提出,相互交換。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後順序,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所有權移轉應同時進行。在非同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無論是先履行方還是後履行方,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3.對方未履行債務。一方向他方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爲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對方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對方所負債務無對價關係,對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宗旨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債務,如果對方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而應依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以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一經行使,即具有對抗對方的履行請求、排除己方遲延履行責任的效力。但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一時性抗辯權,一旦對方履行,該抗辯權即告消滅。

(三)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爲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2.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爲對待給付。

擴展知識-合同解除方法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列明瞭特定的款項,未採用更爲一般性的術語,其意圖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項目,儘管未列明的項目與列明的項目相類似。

2.特定性條款優於一般性條款規則。條款內容越具體特定,就越可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3.手寫條款(詞語)優於印刷條款規則。手寫條款往往是當事人在印刷條款形成之後透過單獨談判而確定的條款,故應優予印刷條款。

4.不利解釋規則。如果一方提供的條款或用語可合理地作出兩種解釋時,應選擇不利於條款或用語提供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