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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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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爲大家進行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的解讀,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繼續往下看哦!

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並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首先,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中無從發生。

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的基礎在於合同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在本質上的牽連性,而只有雙務合同才具有這種特性,因此,同時履行抗辯權僅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各類單務合同和非真正的雙務合同。前者如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後者如委託合同,這些合同都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其次,在雙務合同中,須當事人雙方的履行互爲對價,始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應當注意的是,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之一是“當事人互負債務”,這一規定並不準確,這是因爲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一個雙務合同中,它特指在一個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互負義務。如果不強調一個合同關係,那麼,雙方都負有債務,一個是合同上的債務,一個是侵權上的債務,顯然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2、抗辯者須無先爲給付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以雙方“同時履行”爲條件,如果一方有先爲給付的義務,而相對方給付義務在後,有先爲給付義務的一方尚無權請求對方履行,而對方則有權請求其履行,此時,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無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易言之,被請求方如有先爲給付的義務,不得以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而爲抗辯。

3、須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並且是合法、有效的債務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於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所享有債權同時實現。因此,只有在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原告自己已負有的與對方債務有牽連關係的債務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債務履行。如果原告已履行債務,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同時,原告未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之間若無對價關係,則被告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5、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能,在於一方拒絕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這樣就能夠促使雙方同時履行其債務。但是,同時履行是以能夠履行爲前提的。

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而不能履行其所負的債務(如標的物已遭到毀損、滅失等),則只能適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補救,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如果因不可抗力發生履行不能,則雙方當事人將被免責。在此情況下。

如果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請求,對方可提出否認該請求權存在的主張,而不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之前或對方給付不符合約定時,可以將自己的給付暫時保留,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留置抗辯權的性質,而與留置權頗爲相似。但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爲兩種不同的民事權利。不能因爲有留置權制度而否定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同法首次對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意義十分重大,對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增進雙方合同協作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