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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合同簽訂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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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關於租房合同簽訂的詳細解釋

租房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爲此支付租金並於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2、區別

租房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辦理備案是對權益的保護。房屋出租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不僅是法律、法規的強性制要求,也不是簡單的登記,更重要的是對租賃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法律武器。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時,租賃登記機關有多項審查內容,其中之一便是對租賃雙方的身份進行審查。

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時,工作人員首先會對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使用身份證識別系統進行真僞辨認,並將其身份證資訊錄入電腦系統備查;二是要對出租房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審查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比如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是否違反規定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以及是否存在查封和司法限制等情形;三是對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資格進行審查。例如出租人是否與《房產證》及產權證登記系統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以及轉租房屋的原出租人是否書面同意等。上述問題不審查,極易產生無效合同。

3、法律特徵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爲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爲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爲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爲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訂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爲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爲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爲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爲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爲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爲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4、相關政策

四川成都

四川省成都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在城鎮租住成套私人合法產權住房的,經產權人同意,憑租房協議,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可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作“租住戶”登記。成都市公安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調整該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租房入戶政策,取消了租房入戶時間限制。

據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長何建生介紹,以前的政策對進城務工者入戶的限制較多,要租賃指定房屋或具有合法產權房屋,還要租住至少一年。新政策取消了時間和房屋面積的限制,更有利於進城務工者落戶。新政策允許進城務工者租住私人住房,但不包括單位產權房和商業店鋪。對於“成套”的解釋,何建生明確提出,一套房屋包括廚房、衛生間、臥室等,只能有一戶居住,也就是說,幾人合租或者租住公用衛生間的房屋都不能落戶。進城務工者達到落戶要求後,只要房屋產權人同意,憑房管部門認定的格式租房合同、用人單位的用工證明就可申請落戶。

“一旦進城務工者不再租住這個房子,房主就要督促他們將戶口遷出。”何建生說,租住的房子必須是空戶,有進城務工者租的時候就落他們一家的戶口,他們走了,另外一家來租時,就要空出來給新的一家落戶。戶口落到市內後,進城務工者原來的農村戶口仍然保留,有朝一日回到農村時,仍然爲農村戶口。

此次政策調整針對的對象是成都市戶籍人口中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據介紹,這將徹底消除用貨幣“築起”的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門檻,打破因戶籍管理阻礙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向城鎮居民轉變的障礙,實現成都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真正意義的自由遷徙,使戶籍登記地與居住地一致。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戶口遷入城鎮後,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並繼續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農村居民的有關優惠政策。

江蘇南京

依據即將於2011年12月開始實施的《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公租房承租戶如果出現不符合規定的七種情形,都要被取消承租資格。

據瞭解,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援,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供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要被取消承租資格的七種情形分別是:轉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經催告後仍不繳納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違反物業管理公約拒不整改的;依照租賃合同應當解除的。

雲南紅河州

雲南紅河州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的《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公民遷徙自由的決定》中規定:實行州域範圍內的公民遷徙自由;在全州取消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的二元戶籍結構;打破城鄉居民在就業、教育、醫療、社保等方面的區別對待,逐步落實公民平等待遇……

“只要有租房合同就能落戶,而且不管以前是農業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門檻已經非常低了,簡直不敢想。”

紅河州的新戶籍制度規定,州外公民在紅河州擁有合法的住所,或到紅河州創業、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引進的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關係合同,或在州外的父母、配偶、子女,只要本人願意,均可到紅河州落戶。紅河州居民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也可在州內自由遷移。

爲了配合落實這項政策,紅河州相關部門還出臺了配套檔案和規定。紅河州教育局的檔案稱,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由當地教育部門統一安排入學,外來創業、就業人員子女的收費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以後紅河州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工作人員、企業用工等也將不會有戶籍限制,州內的居民均有平等參與的權利,針對農村人口和外來人員進城務工的各種限制和收費也全部取消。民政局已根據州委州政府的有關戶籍改革精神,出臺了具體的措施,尤其是在社會保障方面,逐步達到農村和城鎮一個標準,“我們現階段已經開始建立農村部分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紅河州此次戶籍改革還將爲失地農民設立養老保險制度,所有在城鎮工作的“原農村戶口”人員將平等享受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獨生子女獎勵等項目。

5、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爲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爲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爲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