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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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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合集十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爲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於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於不當得利返還。於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並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後來乙成爲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爲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並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爲,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爲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併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係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於係爭合同的定性

1。關於《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於《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爲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並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係,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係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於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爲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後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爲是非顛倒。其二,意味着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後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於受制於惡意之人的極爲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於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於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係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於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於係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新法優先於舊法? 係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爲法釋【1999」19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爲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於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範爲特別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規則,係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並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爲,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於禁止性規範,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係爭合同適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衆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儘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爲出賣人、標的物爲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於諸如係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對係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註釋民法學關於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於係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於舊法的規則,對於係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係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係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範?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係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這樣的疑問:對於係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於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係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並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於係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於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係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爲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於,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係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爲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爲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爲認定係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範。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於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纔可判斷出係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係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係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係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於係爭案件,的確不當。

3。係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係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係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於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於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於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於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爲特別法,後者爲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採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於係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爲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係爭案件不應採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爲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係爭案件中不能採用這兩個方案,因爲係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係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於“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係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係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爲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採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係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於《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於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於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爲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爲,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後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並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於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麼,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爲,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麼,該合同歸於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應當得到支援。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麼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於附解除條件,因係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並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徵。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爲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於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纔可以將其排除。在係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係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於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爲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係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於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援。

(四)關於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係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佔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於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佔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後,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係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於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並予以調整的角度着眼,其應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爲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佔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佔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着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爲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爲,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援。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後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於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係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佔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於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爲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併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係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係爭合同有效爲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係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係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爲妥當?有意見認爲,於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係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裏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麼,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於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係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佔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於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爲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爲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係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並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並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爲賠償損失在範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爲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麼,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爲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於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於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爲由不支援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係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餘論

1。關於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爲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於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於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於丙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於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麼,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係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爲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於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爲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於,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係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於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係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於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援。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讓方(簡稱甲方):許某某,男,漢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月華鄉00000組,身份證號:513029197000000000電話:13920000000

受讓方(簡稱乙方):繞某某,男,漢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月華000000組,身份證號:51302919700000000x電話:13925000000000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竹陽鎮某某門市(面積爲45.99平方米)出賣給乙方。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該房屋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物權依據

該房屋爲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門市。20xx年00月00日大竹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土地使用證號爲大竹縣國用(20xx)第000000號,房產證號爲大竹縣房權證竹陽鎮字第000000000號。

二、房屋價款

甲方與乙方約定出售稅後總價款人民幣265080元(大寫:貳拾陸萬伍千零捌拾元整)。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採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協議簽定之日後,乙方向甲方付清總購房款,收款詳見收款收據或銀行轉賬憑證。

四、交房時間:20xx年12月30日(該房屋爲普通裝修房,有水電戶頭各一個,乙方接房後水電戶頭不過戶到自己名下)。

五、甲方把房屋交付給乙方後,乙方在裝修過程中,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否則出現質量問題一概由乙方負責。(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六、特別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屋無抵押、出售、租賃等現象存在,也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七、房屋過戶

甲乙雙方約定在20xx年12月30日前,甲方將房屋產權過戶到乙方名字下,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雙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違約方一次性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元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 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

買方: 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爲"______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____ 號";

2、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__ 區______ 路(街)______ 號,爲______ 結構;

3、甲方所售房屋建築面積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屬設施爲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爲(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

費用);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 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後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並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籤

章):

乙方(簽章):

住址(工作單

位): 住址(工作單位):

聯繫電

話:

聯繫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經過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年月日,在處購買的座落在市區

的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號爲號。土地證號。

二、房屋價款:

房屋總價款爲人民幣壹萬捌千圓整,¥:元。

三、房屋價款的交付方式及時間:

乙方以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乙方在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購房款壹萬捌千圓整,¥: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時爲乙方出具收款憑證;乙方交付全部房屋價款同時甲方將房屋所有權證及與房屋有關證件全部交給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四、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辦理,所發生的各項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房屋交付前,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稅費(包括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等)全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的費用(包括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發生房產被佔及徵用所得的補償款一律歸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權。應在乙方同意的情況下返回乙方所屬期間對房屋的維護及維修費用及購房款人民幣壹萬捌千圓整,並按房款總價50%賠償。

八、如果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共四位產權人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____

姓名: 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 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甲方四個產權人自願將其具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一套轉讓給乙方,爲了更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合同,供雙方當事人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位於第____層___室 ,共___(間),房屋戶型爲_______,建築面積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___ 平方米(另免費贈送約6平方米的閣樓,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普通住宅用房;該房屋平面圖及原房屋買賣合同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本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產證。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甲方自述建築面積。如甲方自述建築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爲準。

該房屋房產證辦下來時,房屋實際面積與甲方自述建築面積的差別不超過甲方自述建築面積的2%(包括2%)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自述面積差別低於自述面積的2%時,則甲方違約,乙方有以下權利選擇:(低於和不超過是不是同一個意思,按照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計算誤差不好嗎?)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天內依據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必須是出讓,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價格

該房屋總房價爲人民幣:捌拾叄萬元整,(小寫:¥830000.00元)。甲方承擔的契稅、所得稅等均由乙方承擔,在辦理稅費繳納過程中,甲乙雙方

應共同辦理。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採取分批付款的方式,第一次: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貳萬元整(小寫:¥20000.00元);第二次:在甲方辦下房產證並過戶到乙方名下三天內支付人民幣:貳拾貳萬玖仟元整(小寫:¥229000.00元);第三次:在銀行貸款足額打入乙方帳戶後三天內支付剩餘的人民幣:伍拾捌萬壹仟元整(小寫:¥581000.00元)。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該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乙方可進行裝修。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辦下房產證,並在房產證下來之日起3天內過戶給乙方,乙方辦理銀行貸款過程中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必須協助辦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辦下房產證和辦好過戶手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按照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若乙方已經裝修等,則甲方還必須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並不限於因此導致發生的律師費等額外費用。

2、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後存在一房二賣、一房多賣、產權糾紛、房屋抵押等任何有礙於此合同實現的情形出現,導致該房屋有任何的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都屬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甲方應在乙方口頭或書面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內應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並另需賠償本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給乙方,因此導致的律師費等額外費用均有甲方承擔。

3、是否要寫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途徑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雙方在完全知曉和理解的基礎上自願簽訂本合同,本合同共計4頁。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不得違約。

甲方(簽字、手印):(不得代爲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手印):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人(簽字、手印):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賣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位於第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爲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 幣)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總金額爲( 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爲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爲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

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

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賣方:(簡稱甲方)買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位於小區___幢單元室,房屋結構爲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平方米,房屋權屬證書號爲。

第二條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爲依據,每平米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爲元整,大寫:。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日內交付元(大寫),餘款元(大寫)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關於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後,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於乙方無關。

第九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房方(簡稱甲方):

買房方(簡稱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賣甲方所屬產權房產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同意將位於約平方米

二、甲方保證該房是符合現有國家及合肥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必須保證擁有該房屋的獨立產權;無任何產權爭議及糾紛,並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甲方保證該房屋手續真實有效。

三、乙方願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和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合同,並認可在這種情況下籤訂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四、乙方將購買房屋款項一次性交清後,甲方將房屋所有手續交付乙方。

五、甲方負責辦理過戶手續及費用,乙方承擔過戶費用。

六、乙方辦理房屋入住和產權過戶的手續時,如需要甲方提供有效證件和及時到場時,甲方無條件負責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如不配合,屬違約行爲。

七、此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房款兩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此房屋提出產權要求。

八、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此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立即生效,並永久有效。

甲方產權人:

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年月日甲方共同所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賣 方: 甲 方

買 方: 乙 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 號

室 號

建築結構

總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

用 途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出讓( )、劃撥( )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 ¥ )元, 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爲:

1、於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_;

2、於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四、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五、甲方將戶口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六、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八、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_____________方承擔,營業稅由_____________方承擔,印花稅由 _____________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_____________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_____________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十二、甲乙雙方約定隨之轉讓的附屬裝修設施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共有權人: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內樓房____________套出售給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____________________樓房________套(______樓______室),面積爲__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儲藏室________間,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價格爲________元,自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將房款________次性付給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條。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當日須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並將原購買房屋的收款條等有關資料一併交給乙方。

四、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五、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鑰匙時,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爭議。

七、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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