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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和收條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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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和收條的區別,你分得清嗎?下面爲了讓大家更加了解這方面的資訊,推薦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和收條的區別

“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和“收條”在民間借貸中都是最常見的字據憑證,雖然這些字據在名稱上相差無幾,但是各自的證明力和對應的法律關係卻大不相同。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誤認爲“欠條”就是“借條”,二者沒什麼本質區別。更有甚者,自作聰明用看似規範縝密的“借款合同”直接當作“借條”來使用,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其後果可想而知:“借出去的錢打水漂不說,還有可能官司纏身”。

一、“借款合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麼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後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簡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並不能直接證明借款已經給付的事實。

2、“借款合同”的證明力

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沒有其他證據,原告還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憑證,否則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貸關係不成立爲由,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其證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這裏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務必保留好相關付款憑證,最好透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付款,儘量不要直接給付現金,轉賬後及時讓對方出具“借條”。必要時可以透過錄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證據,便於以後維權。

二、“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麼是“借條”?

“借條”又稱爲“借據”,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後,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種用於證明已借款事實的憑證。常見的“借條”格式一般爲: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時間。其關鍵詞是“今借到”。

2、“借條”的證明力

“借條”可以說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最強有力、最直接的證據了,因爲“借條”不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合意的形成,還能證明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義務。由於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複雜性等特點,我們在認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可以具體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數額較小的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和交易習慣: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係,借款人是不會隨便給出借人出具“借條”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條”,一般就可以視爲其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能夠初步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此時,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來推翻“借條”所記載的內容,那麼原告的訴求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第二種情況,數額較大的民間資本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仍然主張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此時法官會結合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借款人的償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及證人證言等因素,來綜合判決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借條”的注意事項

由於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複雜性等特點,加之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已經還款但是沒有索回“借條”的情況,甚至是被對方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的存在,此時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還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已經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關付款、收款憑證。

4、“借條”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前文已經解析的很詳細了,這裏只強調一句話:“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至於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條”等證據來證明,而“借條”可以直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萬勿將“借款合同”作爲“借條”來使用,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欠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麼是“欠條”?

“欠條”是指:當事人爲確定債權而出具的法律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欠條”常見的格式是:“欠條: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時間。”其關鍵詞是“今欠”。

2、“欠條”的證明力

“欠條”的證明力弱於“借條”,“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享有債權,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對方當事人一般很難進行抗辯或者抵賴。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條”,與此同時還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原因,如果對方反駁、抗辯、否認,則“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表明“欠條”的成因。

3、“欠條”的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借條”、“欠條”和“收條”與其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時應當以實際記載的內容來確定其性質。比如雙方當事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借款人出具的字據雖然擡頭爲“欠條”,但實際內容卻記載的是借款事實、經過並約定了利息,這種情況下,應當將該“欠條”作爲“借條”看待,並適用“借條”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相關規定。

4、“欠條”和“借條”的主要區別

“借條”產生的原因只能是雙方產生了借貸關係,而“欠條”的產生原因則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基於合同,也可以基於物,還可以基於侵權等。換句話說,“欠條”可以證明一切因經濟關係而產生欠款這一事實的法律憑證,其範圍遠遠大於“借條”,而“借條”僅是證明借款關係的憑證。

四、“收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麼是“收條”?

“收條”是指:一方當事人在收到財物、款項後爲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履行憑證。其本身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某種給付行爲,這一客觀事實,重點強調“收到”這一事實行爲,並不能直接證明給付行爲發生的原因、性質以及法律後果。

2、“收條”的證明力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雖然“收條”的證明力偏弱,不能直接作爲證據來使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收條”的重要作用,“收條”作爲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重要憑證,在結合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3、“收條”的注意事項

如果“收條”持有人僅以“收條”作爲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對人歸還借款,在透過其他途徑仍然無法查清給付行爲是基於何種事實發生地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以原告證據不足爲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例如:甲借給乙5萬塊錢現金,乙給甲開具了一張5萬元的“收條”。後來,乙拒不歸還5萬塊錢,甲僅憑該“收條”把乙起訴到法院,結果乙否認借款一事,最後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明借款事實,法院判決甲敗訴。

解析:大家可以吸取一下甲在此案中敗訴的教訓,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爲在乙拒不承認該債務的情況下,僅憑一張“收條”是無法證實“乙欠甲5萬塊錢錢”這一事實的。因此,提醒大家“收條”和“借條”不可以替代使用哦!

4、“收條”和“欠條”的主要區別

“收條”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收到個人或單位交付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證,用於證實已經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而“欠條”是指,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字據憑證,用於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