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對借款合同的保護性條款

學問君 人氣:1.33W

爲了讓大家更加了解對借款合同的保護性條款,希望對你有所啓發!

對借款合同的保護性條款

歸納起來,保護性條款大致有如下三類:

一般性保護條款應用於大多數借款合同,但根據具體情況會有不同內容,主要包括:

①對借款企業流動資金保持量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

②對支付現金股利和再購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於限制現金外流;

③對資本支出規模的限制,其目的在於減少企業日後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仍着眼於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④限制其他長期,其目的在於防止其他貸款人取得對企業資產的優先求償權。

例行性保護要款作爲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

①借款企業定期向銀行提交財務報表,其目的在於及時掌握企業的'財務情況;

②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資產,以保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

③如期清償繳納的稅金和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現金流失;

④不準以任何資產作爲其他的擔保或抵押,以避免企業過重的負擔;

⑤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帳款,以避免或有負債;

⑥限制租賃固定資產的規模,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負擔鉅額租金以致消弱其償債能力,還在於防止企業以租賃固定資產的辦法擺脫對其資本支出和負債的約束。

特殊性保護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

①貸款專款專用;

②不準企業投資於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

③限制企業進階職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

④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在合同有效擔任領導職務;

⑤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融資”中的週轉信貸協定、補償性餘額等條件,也同樣適用於長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