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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健全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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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健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健全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關於建立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號)印發以來,各地建立了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管理和服務,爲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看,這項制度還不夠健全,操作性仍有待增強。爲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爲,防止用人單位隨意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工資支付標準,維護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現根據《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第21號令)和原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0號),就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健全並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規範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制度,對切實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將其作爲當前促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任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健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辦法

(一)明確適用對象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適用於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濟效益虧損,導致停產3個月以上,半停產6個月以上、確實無法正常支付工資(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

(二)規範報備管轄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按屬地實行省、設區市、縣(市)分級管理。即:中央屬、省屬駐榕用人單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報備。設區市所轄的區的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的管轄,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三)完善報備材料

1.初次報備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並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1)《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初次報備)》(見附件1)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透過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方案(公示並加蓋單位公章)和決議(加蓋單位工會章或單位公章);申報前三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原件和複印件(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申報前一季度經稅務機關認可蓋章的納稅申報表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申報前一季度的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的.原件和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經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名冊。

(5)勞動用工備案記錄。

2.再次報備,申請延期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並確保其材料的真實性:

(1)《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再次報備)》(見附件2)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透過的延期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方案(公示並加蓋單位公章)和決議(加蓋單位工會章或單位公章);申報前三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原件和複印件(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連續報備達兩次及以上的,須提供上一年度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確認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經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名冊。

(5)勞動用工備案記錄。

(四)健全有效期管理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可以逐月申請,也可以定期申請,定期申請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滿後用人單位仍無法正常生產、難以正常支付工資的,應再次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勞動者工資標準,即按正常生產情況下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五)加強報備審覈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審覈,嚴格把關。要認真審覈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方案是否履行民主程序,發放最低工資標準中是否已剔除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補償勞動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費用支出的津貼補貼,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等);對未剔除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應提出指導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對方案修改後重新報備,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初次申請報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進行現場勘查;再次報備的,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現場勘查。

三、完善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的管理服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做好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宣傳和解釋,加強對轄區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積極與工會、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進一步完善報備流程,規範服務標準,共同推進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報備工作臺帳(見附件3),每年元月10日前各設區市應將上年度本地報備情況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加強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透過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專項檢查和書面審查等形式,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應批評教育,及時取消其報備,並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對情節惡劣的,要在新聞媒體中予以曝光,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附件:1.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初次報備)

2.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再次報備)

3.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情況統計臺帳

2015福建最低工資最新政策尚未出臺,下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2014年的最低工資。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福建省調整了2014年福建最低月工資標準和2014年福建最低小時工資標準,2014年福建最低工資標準設四個檔,整體上浮較大。

2014年福建最低工資標準詳細內容如下:

2014年福建最低月工資標準設四個檔,分別爲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

2014年福建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也相應設四個檔,分別爲14.0元、12.4元、11.1元、10.1元。

按照新發布的2014年福建最低工資標準四檔標準,調整後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位居第二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