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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關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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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法規定,增值稅的徵稅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額。

2015關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其中所稱“貨物” 是指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行爲,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等代價爲條件的轉讓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企業聘用的員工爲本企業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包括在內。

其中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就事業單位而言,增值稅的徵稅對象具體包括:

1、銷售貨物。包括從事產品生產的事業單位如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科研機構、測繪部門等生產的圖書、期刊(雜誌)、報紙、音像製品等各種以及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事業單位銷售的`各種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包括事業單位接受有關單位委託從事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

3、進口貨物。事業單位直接或委託外貿企業進口各種貨物。

4、視同銷售貨物。按照規定,企業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商品流通企業,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機構在同一縣 (市)內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不徵收增值稅的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混合銷售行爲。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爲混合銷售行爲。比如某事業單位向某單位負責送貨上門,運輸費單獨計算。在這項業務中,該事業單位除了銷售貨物以外,還向用戶提供了運輸勞務,但它本身是一項業務,只不過它即包括貨物的銷售,又包括勞務的提供。這項業務就屬於混合銷售行爲。按照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或者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和零售的事業單位的混合銷售行爲,應視爲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銷售行爲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爲,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具體指縣及縣以上國家稅務局)確定。

這裏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6、兼營非應稅勞務。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事業單位兼營非應稅勞務(具體來講,指事業單位兼有貨物銷售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而且這兩類經營項目通常是分開進行的,往往可以分開進行覈算的),應分別覈算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覈算或者不能準確覈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事業單位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一併徵收增值稅,由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