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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月1日實施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不執行最高罰款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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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政府常務會審定,深圳市2015年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爲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8.5元/小時。新標準自3月1日起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昨天在門戶網站上發佈相關資訊,企業如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強調,最低工資是“硬標準”,不僅員工正常上班工資不能低於這個標準,加班費計算基數、參加社會保險計算基數也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深圳3月1日實施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不執行最高罰款5萬

爲什麼要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月,比2014年的標準1808元增長了222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5元/小時,比2014年的標準16.5元/小時增長了2元。從2008年以來,深圳市多次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從2008年的1000元,到2013年的1600元、2014年的1808元,再到2015年的2030元,總增幅已經超過50%。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適度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其重要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促進居民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堅持把改善民生作爲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使發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體市民,不斷提升城市民生幸福水平。二是着力吸引勞動力資源,更好地滿足我市經濟發展需要。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安排在春節前做出併發布,着意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勞動者發出明確訊息以利於就業選擇,同時也便於企業結合全年預算支出統籌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三是作爲深圳市產業轉型升級的配套措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助於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最低工資不等於總收入

有少數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構成理解有誤區,認爲“只要發到員工手上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便不違法”。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不等於總收入,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

以下這些項不得作爲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一、加班工資;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三、按照規定不屬於工資的其他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

企業不執行最高罰款5萬

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強調,最低工資是一個“硬標準”,企業如果“動最低工資的底線”將受罰。我市將進一步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控和監察,督促企業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同時暢通員工舉報投訴渠道,對違法行爲嚴肅查處。

據瞭解,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的規定,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