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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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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權轉讓個稅問題的不同處理的整理,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以供大家參考借鑑!

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爲支援國家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爲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透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覈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爲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透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爲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進階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範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纔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爲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爲。

四、相關政策

(一)個人從任職受僱企業以低於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後,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

(三)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併計算。

(四)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

(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爲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三)工商部門應將企業股權變更資訊及時與稅務部門共享,暫不具備聯網實時共享資訊條件的,工商部門應在股權變更登記3個工作日內將資訊與稅務部門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按本通知有關政策執行。

拓展閱讀

1股權轉讓的界定更加寬泛

由於以前出現過的股權轉讓行爲比較簡單,基本以貨幣交易居多,所以 ,在之前的檔案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情形屬於股權轉讓,哪些情形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隨着股權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樣,出現了很多諸如公司回購股權、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的部分新的股權交易行爲,這些行爲是否屬於股權轉讓呢?由於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必然導致各地執行不一,稅企爭議加大。

爲此,《辦法》詳細列舉了七大需要繳納個稅的股權轉讓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爲。

值得說明的是,其他股權轉移行爲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條款,是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股權轉讓方式的高度概括。對於本公告中沒有列舉的股權交易行爲需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加以判斷,即凡股權已經發生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獲取了相應的經濟利益(例如非貨幣性資產、責任免除等),一律按本本法的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股權轉讓收入的界定更加嚴密

《辦法》對股權轉讓收入的規定可概括爲以下三個方面:

(1)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3)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爲股權轉讓收入。

可見,《辦法》對股權轉讓收入的界定更加嚴密,股權轉讓收入應該是取得的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全部經濟利益。既包括貨幣收入,也包括非貨幣收入,既包括價內收入也包括價外收入,既包括即期收入也包括後續收入。

下面透過一個案例來說明:A公司擬收購B項目公司100%股權(自然人股東),該項目公司註冊資本6000萬元,存貨1.2億元(正在進行的一級開發項目成本),框架協議約定除支付股權轉讓款2億外,還需在取得土地二級開發、物業建成後向轉讓方分配5萬平方米物業。

按照上述規定,該筆股權轉讓收入應該是2億元貨幣資金加上後續分配的5萬平米物業的公允價值,而絕不僅僅是2億元貨幣資金。

3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判斷標準更強調公允價值的概念

《辦法》對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這種情形強調了“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同時,《辦法》還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覈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覈定股權轉讓收入。”

《辦法》將總局[2010]第27號公告“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覈實”中的比例改爲“超過20%, 同時在列舉資產中增加了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一項。

這就意味着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公允價值變動較大的資產佔比較多(20%以上)的企業,轉讓價格的確定必須按照這些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份額,而這個比例標準也由原來的50%降到20%,超過該比例,淨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覈實。這一變化對擁有增值性資產比較多的企業的股東轉讓股權將非常不利。

4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已不再是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

《辦法》列舉了四種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爲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一)能出具有效檔案,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檔案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此條規定較總局[2010]年第27號公告增加了第三款“相關法律、政府檔案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的情形,但將27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的規定取消。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已不再是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

5股權轉讓方被覈定的轉讓收入可以作爲受讓方的股權原值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覈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覈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這一點以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這一規定對股權受讓方是比較有利的,但也公平合理,即可防止轉讓方透過低價轉讓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納稅,也可避免股權受讓方重複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