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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政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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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從3月1日起再度上調。上調後,2015年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爲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8.5元/小時。政府主管部門強調,最低工資是“硬標準”,不僅員工正常上班工資不能低於這個標準,加班費計算基數、參加社會保險計算基數也都不能低於這個標準,企業如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政策2015

最低工資不等於總收入

此次調整後,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爲2030元/月,比2014年的標準1808元增長了222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8.5元/小時,比2014年的標準16.5元/小時增長了2元。

針對有個別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構成理解存在誤區的現象,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專門作出解讀:“認爲只要發到員工手上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便不違法——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不等於總收入,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指出,以下這些項目不得作爲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一、加班工資;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三、按照規定不屬於工資的其他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

溫馨提示:

一、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用人單位透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傳統意義的包吃包住在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如何理解?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三、對於“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爲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併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5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併扣除,那麼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300元。這種情況並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四、未提供正常勞動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如,勞動者因曠工或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又如,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