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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5年成都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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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國慶假期七天工資該怎麼算?

關於2015年成都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根據勞動法,國慶長假1日、2日、3日爲國慶節法定節假日,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4日、5日、 6日、7日爲公休日,單位可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國慶七天全都加班,相當於可以領到17天的工資。若按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400元計算,國慶前三天可領加班工資579.3元,後四天可領514.9元,如果加班7天則可領到1094.2元。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也不允許用“紅包”等其他形式支付。市勞動監察部門提醒勞動者,如發現單位不願或不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可及時投訴舉報。

加班費規定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爲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加班如何“補錢”?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於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爲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