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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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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透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下面是小編分享的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9〕4號)(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下屬各分支網點受理、審批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第二章提取申請和提取審覈

第三條職工按照《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視窗(以下簡稱業務視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視窗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提供資料真實、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決定,及時辦結。申請資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職工補正的時間不計入受理

時限;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向相關部門進行覈查未透過的,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告知職工;

(三)提取業務審覈時,需覈查有關事項的,應先進行預收件登記,並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覈實有關資訊的,調查覈實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準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決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凍結的;

(三)納入違規提取不良行爲登記且未解除的,預收件登記未解除的;

(四)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以贈與、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住房所有權的;

(六)以購買寫字樓、商住樓、辦公、商鋪、車庫等非住宅的名義申請辦理提取的;

(七)職工及其配偶之間發生再交易住房買賣的。

第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餘額的,應如實填寫《成都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附件1)或《成都住房公積金非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附件2)。申請資訊應

與住房公積金帳戶內資訊一致。

第六條申請材料屬於業務表格、合同(協議)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業務證明材料的,應印章齊全且不得存在項目空白,有塗改處的,應加蓋相關部門業務印章。

第七條職工辦理提取業務,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基本規定:

(一)有效期內;

(二)原件與複印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