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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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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看完一本著作後,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何不寫一篇讀書筆記記錄下呢?那麼我們如何去寫讀書筆記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範文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1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麼?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回答了這一問題。與一般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這種思想,實際上超越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區別,站在另一個高度審視法律的價值。因爲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爲法律的價值是普世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爲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個綜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並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級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領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麼?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爲《論法的精神》,其含義就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

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樣做到把法的因素與社會因素有效結合、公正司法,是每個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與公平正義

但怎樣理解其內涵,並能熟練運用法律於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在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因爲但凡裁判結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總會有敗訴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爲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於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

孟德斯鳩法律思想,對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幫助,因爲他認爲:“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繫,有時會產生衝突。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他認爲,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與嚴格執法

孟德斯鳩認爲,如果對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後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爲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後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爲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後還在上訴。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繫十分密切,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衝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爲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衝突的時候,並非毫無良策,只有捨棄法律規定的機械運用,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爲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爲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爲道德上的“貴族”。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對此作出了完美闡釋。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2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啓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爲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爲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爲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爲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

(1)法律與政體的聯繫:首先政體如何與有無法治直接相關。專制政體意味着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君主政體雖由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不待說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在實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體下,“有一條基本規律,就是隻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實行貴族政治的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在專制政體下,則無所謂立法權。此外,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體系、法律內容等,也有重要意義。

(2)法律與自由的統一。在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餘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纔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纔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爲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爲而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在一個國家裏,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爲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3)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係。這是《論法的精神》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誌。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爲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認爲,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爲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裏,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鍊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4)法律與其他事物或現象的關係。孟德斯鳩在分析法律與居民謀生方式的關係時說:“一個從事商業與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只滿足於耕種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範圍要廣得多。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爲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要多得多。從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獵爲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那就更多了。”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爲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爲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它出版後當時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風靡一時。本世紀初期它又被譯成中文,在中國資產階級舊民主革命中發揮了啓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