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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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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於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於政治與經濟的願望。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歡迎大家閱讀與學習!

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

【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一】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麼?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回答了這一問題。與一般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這種思想,實際上超越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區別,站在另一個高度審視法律的價值。因爲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爲法律的價值是普世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爲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個綜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並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級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領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麼?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爲《論法的精神》,其含義就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樣做到把法的因素與社會因素有效結合、公正司法,是每個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與公平正義

但怎樣理解其內涵,並能熟練運用法律於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在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因爲但凡裁判結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總會有敗訴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爲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於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孟德斯鳩法律思想,對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幫助,因爲他認爲:“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繫,有時會產生衝突。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他認爲,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與嚴格執法

孟德斯鳩認爲,如果對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後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爲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後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爲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後還在上訴。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繫十分密切,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衝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爲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衝突的時候,並非毫無良策,只有捨棄法律規定的機械運用,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爲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爲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爲道德上的“貴族”。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對此作出了完美闡釋。

【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二】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啓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爲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爲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爲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爲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爲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資產階級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先驅之一,同時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孟德斯鳩以他遼闊的視野、廣博的學識、精闢的見解,透過這部著作詳細的闡述了從皇權向人權轉化的歷史過程中,人的價值、人的尊嚴與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爲基礎,以詳實的資料和充分的論證,爲人類描繪了一個完全新式的社會藍圖,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決定人類命運的將不再是某一個人的喜怒哀樂,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沒有一個機關會擁有無限大的權力;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人將不再是臣民,他們將成爲社會的公民,而公民的權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護的。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於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於政治與經濟的願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爲了避免專裁者的產生。專裁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係,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爲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爲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並且講述了法律與防禦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係。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爲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爲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爲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着直接關係。專制政體意味着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並不等於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隻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也都有着重要意義。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爲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世界萬物是由一個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以及存在物彼此間的關係。萬事萬物有着最根本的聯繫,即規律,而法的精神就是這種規律和規則,其精神就是存在於法律和各種事物間的關係中的秩序規則。該書的主要內容就是爲了探討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即人類生活中法的精神。因爲人作爲智慧存在物,總是不斷違背上帝制定的規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規律,作爲社會動物,總是忘本和忘記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學以及法律來督促他們盡責

三權分立學說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爲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爲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爲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透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如同他的著作所說“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他的分權說並非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於“階級分權”,這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三權分立就是爲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一是區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約功能,四是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後,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民主集中制”並不矛盾。

看完這一部書之後,猛然清醒了許多,對於世界,特別是人類世界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我明白了原來人類社會也會存在一種普遍的真理和理性,這種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土壤中才會真正茁壯的生長。我們現在已經有了陽光,我們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這種健康的土壤,讓我們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鳩幾百年之後得到我們自己的理性果。

【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三】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於,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爲,所思所悟,並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啓蒙運動的傑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爲“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於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侷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爲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於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着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爲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爲《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麼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爲,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爲法之間的關係,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彷彿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繫着,或是依賴於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並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爲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於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係之中”,並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爲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爲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爲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於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於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爲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爲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說:他作爲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爲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爲禍猶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裏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爲一般的原則,它深深紮根於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佔便宜。”

那麼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麼?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並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並能熟練運用法律於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纔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爲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瞧!多麼省心。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爲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於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爲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爲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爲道德上的“貴族”。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繫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衝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繫,有時會產生衝突。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他認爲,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爲,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後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爲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後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爲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後還在上訴。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爲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衝突的時候,並非毫無良策,只有捨棄法律規定的唯一辦法,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決此類問題辦法的。

孟德斯鳩還把法律區分爲自然法和人爲法兩部分,人爲法又分爲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認爲,人爲法富於普遍性;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國際法則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則之上的;這幾種法律的淵源、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