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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險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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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麼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企業保險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保險調研報告

企業保險調研報告1

一、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概況

山西某煤業有限公司於2004年成立,爲股份制企業。原爲多家股東組成,2007年公司又重組經營。該公司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2013年之前,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年均盈利20162.96萬元,曾榮獲煤炭工業先進煤礦等多種榮譽稱號。自2013年以來全國煤炭經營形勢整體下行,煤炭市場陷入寒冬,該公司在生產經營方面受到了巨大的衝擊。2013年至今煤炭售價大跌,由原來的395元/噸下降到185元/噸;企業利潤逐年下滑,對外欠款逐年增加,截止2016年9月共欠外債23039.02萬元,以2016年10月數據計算,資產負債率高達93.09%。企業人員流失嚴重,企業生產經營面臨巨大危機。

二、煤炭企業社會保險繳納現狀

鑑於上述情況,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出現了不能按時繳納的問題。截止2016年10月末,公司各類保險共計欠繳15730.68萬元。各類社會保險欠繳,給企業、職工和當地政府都帶來了各種問題及隱患。養老保險欠繳,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養老保險就不能正常轉移,給職工再就業造成了困難;職工無法正常退休,給退休職工的正常生活帶來了麻煩。失業保險欠繳,失業人員就不能正常申領失業保險。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欠繳,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醫療保險不能正常轉移,在職職工不能正常享受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報銷。住房公積金欠繳,職工不能足額領取住房公積金,對有意購買住房職工的正常貸款、擔保也造成了影響。綜上所述,以上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企業和職工的矛盾不斷加劇,不僅造成了不小的社會隱患,還對企業凝聚人心、走出困境產生了不利影響。經調查煤炭企業欠繳社會保險的情況較爲普遍。針對以上問題,公司也採取了很多措施,以減輕社保壓力,緩解社會矛盾。如在資金排序上,除必要的'生產性支出外優先滿足社保資金需求。儘管如此,由於企業在資金上確實存在很大困難,社保拖欠問題的解決事倍功半、收效不大。2016年10月經公司相關領導與所在地政府、人社局、養老中心、國土局等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針對企業與政府部門審批環節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了交流和協商,結果達成如下解決企業訴求的一致意見:

一是關於欠繳養老保險不予辦理企業職工退休問題。解決辦法,繳清2016年的即可辦理到齡退休職工的退休手續,並補繳齊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

二是醫療保險的解決辦法同上,職工即可報銷醫藥費。煤炭企業社保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

三、煤炭企業拖欠社會保險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煤炭市場整體經營形勢嚴峻,煤炭售價過低,企業經營成本壓縮觸底、虧損嚴重,企業資金流動困難甚至出現斷流,無力負擔社會保險。

二是由於各種原因企業未能享受政府部分利好政策。2012年山西省社會保險局下發了晉社保局發[2012]15號《關於山西省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但是享受這一政策的前提條件是,企業必須被認定爲困難企業。根據晉政發[2014]43號檔案中規定,認定困難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2013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企業連續一個季度以上利潤指標同比下降30%以上,出現嚴重虧損,資金週轉困難;

三是2014年1月以來企業沒有裁員,且承諾年內不裁員、不降低一線職工收入。

但大部分煤炭企業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經營情況就已經惡化,承擔2013年度的社會保險費用較爲困難,不能滿足檔案規定的第一個條件;除此之外還有季節性波動等原因導致不能滿足檔案中規定條件的第二條件;因此這些企業不能被認定爲困難企業,不能享受利好政策。三是部分舊有政策規定制度不符合煤炭企業目前經營現狀下的發展要求。例如按照“五險統徵”的要求,五險必須同時繳納。企業想要抽調部分資金解決部分急需解決的社會保險問題,政府因政策限制不能協調配合,這種情況也確實存在。在目前企業資金流轉困難,經營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嚴格執行“五險統徵”的規定,也確實不利於社保拖欠問題的解決。

四、關於煤炭企業社會保險拖欠問題的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如下:

(一)鑑於困難企業認定難的問題,請政府相關部門在困難企業認定上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操作,放寬部分條件,降低認定門檻。這樣對改善企業經營情況,緩解企業資金流動困難,解決部分企業職工退休難、再就業難等實際民生問題具有極大的幫助。

(二)企業出現拖欠社會保險的問題,根源在於近年來煤炭企業長期虧損,企業資金困難。所以希望政府繼續加大對煤炭企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對企業的發展方向進行指導,幫助煤炭行業儘快扭虧爲贏,實現煤炭行業健康向好發展。

(三)企業要進一步自強自立,深入分析造成煤炭市場寒冬的自身因素,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深化機制體制改革,進行技術革新,發揮愈挫愈勇的精神,凝聚百折不撓的勇氣,戮力改善企業經營狀況,再創煤炭企業的新輝煌。

(四)全省要深化煤炭企業改革,在煤炭產品深加工、轉產等方面給予政策和資金的大力支援和扶持,促進山西經濟發展,使現有煤炭企業逐步迅速扭虧爲盈,最終靠企業自強來解決相關社會保險繳納問題。

企業保險調研報告2

我們從事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經歷了養老保險改革時代,見證了全民合同工參保起步,全民固定工統籌,“兩金”合併統一徵繳比例,集體統籌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私營個體起步參保繳費;也見證了從縣級統籌,到市級統籌,再到省級統籌的過渡;更經歷了從政策到法規,再到《社會保險法》的出臺。這25年以來,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由全民企業固定工統籌發展到集全民、集體、私營、個體及靈活人員爲一體,不同用工形式,統一徵繳費率,統一標準覈算待遇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踐證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維護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解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對於安定人心,穩定社會,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就在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的過程中,特別是近兩年出臺的參保補費政策,讓一部分曾經不具備條件或不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快速、低成本的加入,給按規定參保,按時、足額繳費的原參保人員,造成了心理極大的不平衡感,他們每年按100%繳費,而補費者是按60%補費,然而待遇卻一樣!義務與權利的不對等,導致近年來諮詢上訪的人員特別多,在接待來訪中,使基層養老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解答羣衆疑問時頗顯被動,筆者就一些重點疑難問題思考和辯證,以求探究,以便進一步維護和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即不屬於企業單位,也不屬於國家,它屬於參保職工所有。相關部門或經辦機構在出臺一些政策時,應該多考慮多數參保職工的利益,適當照顧特殊羣體的利益,體現義務與權利對等。

2.對參保繳費滿15年且到達退休年齡,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資60%繳費與100%繳費的,在未達到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90%和在調整待遇金額時應當區別60%繳費與100%繳費的待遇不同,讓參保職工感受到義務與權利的對等。

3.既然《社會保險法》頒佈執行了,我們就應嚴格執行,政策出臺變動幅度應在《社會保險法》之內,這樣既給工作帶來了一種信任感,也讓一線經辦人員可以更好地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