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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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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1

20xx年以,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不斷加大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工作力度,認真貫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號令),在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和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初見成效,產權交易程序進一步規範。

一、落實制度抓好監管。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的出臺,標誌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進場交易”制度爲核心的統一制度。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透過抓好貫徹落實,使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得到了有效規範,市場配置資的基礎性作用正逐步發揮。

一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陸續發佈後,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及時轉發了相關部門和縣市以及個企業。使各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的制度要求,並對操作規則和政策要求有了進一步認識。

二是對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確定提出了規範性要求。雖然地區國有產權交易中心至今沒有成立,但是,我們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號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區國有產權(資產)處置實施意見》,要求所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國有產權的處置必須在財政國資部門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拍賣公司進場交易,截至目前,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由地區經貿委、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局、財政局等單位全程監督和資產評估、公開產權轉讓資訊的前提下,對兩家地直企業國有產權進行了公開拍賣,有效發揮了社會監督作用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產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爲了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央紀委關於嚴格執行產權交易制度的有關會議精神,根據阿地國資[20xx]7號《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等五部委〈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工商局等五局委組成專項檢查組,於20xx年月1、16日共同組織開展了對地直9家企業中的16六家佔有國有產權的地直企業(單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自《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以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專項檢查和抽查。檢查發現,少數企業違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號的規定,對轉讓標底不進行評估審計、不履行相關手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處置轉讓國有產權。例如,地區*****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產權分別於20xx年月2日、200年月2日被地區*****集團以60萬元、11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有限責任公司和***。沒有履行相關清產覈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以及產權登記等手續,沒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繞開了國資部門的監督;分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行爲,也沒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和國有產權變更手續。

三、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國有產權轉讓有關規定的宣傳力度不夠。地縣兩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雖然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了所屬企業,但是沒有進行進一步深入宣傳。企業本身也沒有認真學習《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國家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的政策法規,影響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

(二)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單位由於各種原因錯誤的認爲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只要有了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企業董事會、經理層、黨委會的決議就可以自行處置。而忽視了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程序和應該履行的手續。

(三)地縣兩級沒有設立專門的國有產權交易中心,也沒有要求企業或者行政事業單位在轉讓國有資產、國有產權時必須在某產權交易所公開資訊、竟價轉讓,多年以許多企業和單位的產權交易都是自行與受讓方協議轉讓的。這應該引起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重視。

(四)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國資管理部門職能、責任不明確。地區國有資產的監管還沒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全方位監管體系,仍然處於多頭管理舊體制,結果是誰都管,但是誰都管不好。企業也非常厭煩國資部門對企業的違規行爲橫加指責,處處說企業的某些行爲違反國家規制度的婆婆式的嘮叨。

七、建議

(一)地縣(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層要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阿克蘇地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對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重要性的認識,掌握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領會精神,嚴格規範國有產權轉讓行爲,促進國有產權的依法、有序流轉。

二、認真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各項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確了相關監管職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明確職責、規範運作、嚴格把關、監管有力”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要落實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職能部門和人員,明確工作責任;要加強對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審計、評估、價格確定的監督和審批工作,並對進入市場後各個工作環節實施跟蹤監管,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嚴格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制度。國資部門將在對全地區產權交易機構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選擇確定從事地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此之前,暫將*******拍賣公司作爲試點,負責發佈地區所轄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資訊,並由其組織相關產權交易活動。地區各企業要充分認識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重要意義,切實執行進場交易制度,促進企業國有產權“陽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批報告制度。爲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資訊的統計分析工作,地區各企業要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情況,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地、縣(市)財政、國資部門審查、批准和備案。未經同級政府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企業擅自轉讓國有產權行爲一律無效。

縣市財政、國資部門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情況統計彙總後報本級政府和地區國資部門;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產權變動登記管理,強化產權變動監管力度。

五、做好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規範銜接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地區各企業要對正在進行的國有產權轉讓進行清理。對經有關方面批准並已於20xx年2月1日前正式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可按有關批覆和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但後續工作環節要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規範;對20xx年2月1日前沒有正式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重新予以規範。

六、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地區國資部門將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由負責產權轉讓的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地區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縣市也要透過對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前、事中和事後等環節的審覈把關和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好相關監管職責。在檢查工作中,各縣市各地直企業應注意瞭解和總結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2

以來,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不斷加大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工作力度,認真貫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3號令),在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和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初見成效,產權交易程序進一步規範。

一、落實制度抓好監管。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檔案的出臺,標誌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進場交易”制度爲核心的統一制度。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透過抓好貫徹落實,使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得到了有效規範,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逐步發揮。

一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檔案陸續發佈後,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及時轉發了相關部門和縣市以及個企業。使各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的制度要求,並對操作規則和政策要求有了進一步認識。

二是對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確定提出了規範性要求。雖然地區國有產權交易中心至今沒有成立,但是,我們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3號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區國有產權(資產)處置實施意見》,要求所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國有產權的處置必須在財政國資部門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拍賣公司進場交易,截至目前,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由地區經貿委、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等單位全程監督和資產評估、公開產權轉讓資訊的前提下,對兩家地直企業國有產權進行了公開拍賣,有效發揮了社會監督作用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產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爲了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央紀委關於嚴格執行產權交易制度的有關會議精神,根據阿地國資[]7號《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等五部委〈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工商局等五局委組成專項檢查組,於5月15、16日共同組織開展了對地直39家企業中的16六家佔有國有產權的地直企業(單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自《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以來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公文寫作的專項檢查和抽查。檢查發現,少數企業違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規定,對轉讓標底不進行評估審計、不履行相關手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處置轉讓國有產權。例如,地區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產權分別於5月25日、3月25日被地區集團以630萬元、11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有限責任公司和。沒有履行相關清產覈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以及產權登記等手續,沒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繞開了國資部門的監督;分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行爲,也沒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和國有產權變更手續。

三、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國有產權轉讓有關規定的宣傳力度不夠。地縣兩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雖然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了所屬企業,但是沒有進行進一步深入宣傳。企業本身也沒有認真學習《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國家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的政策法規,影響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

(二)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單位由於各種原因錯誤的認爲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只要有了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企業董事會、經理層、黨委會的決議就可以自行處置。而忽視了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程序和應該履行的手續。

(三)地縣兩級沒有設立專門的國有產權交易中心,也沒有要求企業或者行政事業單位在轉讓國有資產、國有產權時必須在某產權交易所公開資訊、竟價轉讓,多年以來許多企業和單位的產權交易都是自行與受讓方協議轉讓的。這應該引起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重視。

(四)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國資管理部門職能、責任不明確。地區國有資產的監管還沒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全方位監管體系,仍然處於多頭管理舊體制,結果是誰都管,但是誰都管不好。企業也非常厭煩國資部門對企業的違規行爲橫加指責,處處說企業的某些行爲違反國家規章制度的婆婆式的嘮叨。

七、建議

(一)地縣(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層要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阿克蘇地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對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重要性的認識,掌握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領會精神,嚴格規範國有產權轉讓行爲,促進國有產權的依法、有序流轉。

二、認真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各項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確了相關監管職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明確職責、規範運作、嚴格把關、監管有力”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要落實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職能部門和人員,明確工作責任;要加強對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審計、評估、價格確定的'監督和審批工作,並對進入市場後各個工作環節實施跟蹤監管,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嚴格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制度。國資部門將在對全地區產權交易機構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選擇確定從事地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此之前,暫將拍賣公司作爲試點,負責發佈地區所轄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資訊,並由其組織相關產權交易活動。地區各企業要充分認識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重要意義,切實執行進場交易制度,促進企業國有產權“陽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批報告制度。爲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資訊的統計分析工作,地區各企業要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情況,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地、縣(市)財政、國資部門審查、批准和備案。未經同級政府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企業擅自轉讓國有產權行爲一律無效。

縣市財政、國資部門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情況統計彙總後報本級政府和地區國資部門;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產權變動登記管理,強化產權變動監管力度。

五、做好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規範銜接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月1日起施行,地區各企業要對正在進行的國有產權轉讓進行清理。對經有關方面批准並已於2月1日前正式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可按有關批覆和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但後續工作環節要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規範;對2月1日前沒有正式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重新予以規範。

六、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地區國資部門將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由負責產權轉讓的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地區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縣市也要透過對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前、事中和事後等環節的審覈把關和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好相關監管職責。在檢查工作中,各縣市各地直企業應注意瞭解和總結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3

20xx年以來,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不斷加大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工作力度,認真貫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3號令),在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和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初見成效,產權交易程序進一步規範。

一、落實制度抓好監管。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檔案的出臺,標誌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進場交易”制度爲核心的統一制度。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透過抓好貫徹落實,使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得到了有效規範,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逐步發揮。

一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檔案陸續發佈後,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及時轉發了相關部門和縣市以及個企業。使各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的制度要求,並對操作規則和政策要求有了進一步認識。

二是對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確定提出了規範性要求。雖然地區國有產權交易中心至今沒有成立,但是,我們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3號令)的要求,制定了《xxxxx地區國有產權(資產)處置實施意見》,要求所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國有產權的處置必須在財政國資部門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拍賣公司進場交易,截至目前,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由地區經貿委、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等單位全程監督和資產評估、公開產權轉讓資訊的前提下,對兩家地直企業國有產權進行了公開拍賣,有效發揮了社會監督作用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產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爲了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央紀委關於嚴格執行產權交易制度的有關會議精神,根據阿地國資[20xx]7號《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等五部委〈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工商局等五局委組成專項檢查組,於20xx年5月15、16日共同組織開展了對地直39家企業中的16六家佔有國有產權的地直企業(單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自《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以來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公文寫作的專項檢查和抽查。檢查發現,少數企業違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規定,對轉讓標底不進行評估審計、不履行相關手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處置轉讓國有產權。例如,地區xxx有限責任公司、xx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產權分別於20xx年5月25日、20xx年3月25日被地區xxxxx集團以630萬元、xx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xxx有限責任公司和xxx。沒有履行相關清產覈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以及產權登記等手續,沒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繞開了國資部門的監督;分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行爲,也沒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和國有產權變更手續。

三、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國有產權轉讓有關規定的宣傳力度不夠。地縣兩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雖然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了所屬企業,但是沒有進行進一步深入宣傳。企業本身也沒有認真學習《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國家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的政策法規,影響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

(二)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單位由於各種原因錯誤的認爲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只要有了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企業董事會、經理層、黨委

會的決議就可以自行處置。而忽視了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程序和應該履行的手續。

(三)地縣兩級沒有設立專門的國有產權交易中心,也沒有要求企業或者行政事業單位在轉讓國有資產、國有產權時必須在某產權交易所公開資訊、竟價轉讓,多年以來許多企業和單位的產權交易都是自行與受讓方協議轉讓的。這應該引起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重視。

(四)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國資管理部門職能、責任不明確。地區國有資產的監管還沒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全方位監管體系,仍然處於多頭管理舊體制,結果是誰都管,但是誰都管不好。企業也非常厭煩國資部門對企業的違規行爲橫加指責,處處說企業的某些行爲違反國家規章制度的婆婆式的嘮叨。

四、建議

一、地縣(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層要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阿克蘇地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對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重要性的認識,掌握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領會精神,嚴格規範國有產權轉讓行爲,促進國有產權的依法、有序流轉。

二、認真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各項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確了相關監管職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明確職責、規範運作、嚴格把關、監管有力”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要落實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職能部門和人員,明確工作責任;要加強對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審計、評估、價格確定的監督和審批工作,並對進入市場後各個工作環節實施跟蹤監管,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嚴格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制度。國資部門將在對全地區產權交易機構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選擇確定從事地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此之前,暫將xxxxxxx拍賣公司作爲試點,負責發佈地區所轄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資訊,並由其組織相關產權交易活動。地區各企業要充分認識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重要意義,切實執行進場交易制度,促進企業國有產權“陽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批報告制度。爲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資訊的統計分析工作,地區各企業要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情況,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地、縣(市)財政、國資部門審查、批准和備案。未經同級政府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企業擅自轉讓國有產權行爲一律無效。

縣市財政、國資部門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情況統計彙總後報本級政府和地區國資部門;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產權變動登記管理,強化產權變動監管力度。

五、做好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的規範銜接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地區各企業要對正在進行的國有產權轉讓進行清理。對經有關方面批准並已於20xx年2月1日前正式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可按有關批覆和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但後續工作環節要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規範;對20xx年2月1日前沒有正式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重新予以規範。

六、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地區國資部門將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由負責產權轉讓的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地區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縣市也要透過對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前、事中和事後等環節的審覈把關和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好相關監管職責。在檢查工作中,各縣市各地直企業應注意瞭解和>總結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