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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報告巧應對提高意識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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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勞動爭議案件高發,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環節就在離職階段。2014年12月17日,英才網聯旗下醫藥英才網特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部主任袁泉律師,主講以“離職過程勞動爭議風險防控及經典案例”爲主題的沙龍活動。幫助企業HR防控離職階段的勞動法律風險。

辭職報告巧應對提高意識避風險

截至目前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北京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已有4萬起,其中一半以上與員工離職有關。離職主要有幾種情況:員工辭職、公司辭退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合同終止。袁律師說,在員工離職的過程中,無論是什麼因素員工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時會有許多不可控的因素存在,所以HR要做好風險防控。

辭職報告最好要書面形式

袁律師舉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名物業公司的員工住在他們的集體宿舍裏,當天晚上就跟舍友說公司給的條件不好,我不想幹了。結果第二天就沒來上班,自己白天到外面找工作,晚上回宿舍休息。HR也打電話問過他怎麼沒來上班,他回覆說不想幹了。最後員工找了一週的工作後又回來上班了,覺得還是這家公司好。HR看見他就問怎麼又回來了,員工說我沒辭職,七天工資可以不給我。但是作爲公司來說,其他的社保之類的都要繼續交。

袁律師進一步解釋,法律規定試用期和正式期的員工都有提出辭職的權利,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提出辭職,正式員工提前30天。要注意的.是,口頭提出解除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一旦發生爭議,員工可以不承認,口頭的證據很難掌握。

除此之外,員工在寫辭職報告時,什麼樣的辭職理由需要HR提高警惕呢?

辭職理由最好寫“個人原因”

袁律師強調,如果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在寫理由時寫“個人原因”就可以了,要防止出現員工寫因“勞動合同法第38條”,HR千萬不要收這樣的辭職報告。在上海浦東區就發生過這樣的案例:一個員工在辭職前就諮詢過律師,想讓自己利益最大化。律師說你的社保有問題、報酬支付也有問題,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於是,員工找到了人力資源,並提交了辭職報告,上面的理由就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現與公司解除合同”。人力資源當時就沒有收,說你這樣提出辭職,肯定不會給你開離職證明,以後你到新公司,人家做背景調查也不會說對你有利的話。之後,人力資源給了員工一個模板,上面寫的理由是因“個人原因”辭職。員工交完這份報告就走了,又找到了律師。過了幾天,公司收到了一份快遞,裏面是該員工的辭職報告,辭職理由寫的是“因勞動合同法第38條”。HR認爲公司之前已經收到了一份報告,就沒有再理會。

最後到了仲裁,仲裁委員詢問雙發解除合同的原因時,雙方各執一詞。在要求雙方提交證據時,發現以個人原因爲由的報告背面有一個巨大的字母“B”,仲裁委員問這是什麼意思,員工說是被逼的。然後員工又提交了一份錄音,說是在HR威脅、脅迫的情況下寫的。仲裁委最終認定員工後來那份辭職報告成立,公司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袁律師強調,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指用人單位有違法的情形,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比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在北京,如果公司給員工上的社保基數不足,員工不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社保稽覈會讓公司補繳差額。

袁律師還補充道,現在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非常強,如果辭職報告有問題的話,可以與員工好好商量,千萬別說一些威脅和脅迫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