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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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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組織機構都有哪些規定?

現行公司法的規定

註冊資金不成問題,李非凡就開始着手考慮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事項了,尤其是在人事安排上必須慎重行事,因此他不厭其煩地向王律師請教起來。

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組織機構都有哪些規定?

現行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創立人的資格,除對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創立人的.資格規定爲,必須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外,沒有做任何限制性的規定。這表明,除國有獨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公民個人和外商投資者。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按法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組成。

股東會是公司必設的非常設機關,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又稱意思決定機關),由全體出資的股東組成。股東會以會議的方式工作,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和經營的方針政策。

 

董事會是公司長設的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關,對股東會負責。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支援董事會的工作(現實生活中大家經常會稱董事長爲法人代表,這是錯誤的叫法,法定代表人每個企業只能有一名,而法人代表則可以有多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察機關,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監督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的違法行爲。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我們平時總是聽見這個人那個人被“尊稱”爲董事長,這下您知道董事長到底是幹什麼的吧?但是現在經濟界又開始時興叫“CEO(首席執行官)”、“總裁”什麼的,它們又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什麼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