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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現行破產法中資訊披露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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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現行破產法中資訊披露義務的規定
(一)對管理人的資訊披露義務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要求,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和事物的過程中,必然接觸了企業的重要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破產法》爲了保護利益相關者特別是債權人的利益,要求債務人把企業的資訊對管理人充分的披露,根據重整情況,管理人有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詢問的權利,債券人有關人員有義務告之管理人相關事項。
(二)對法院的資訊披露義務
對人民法院的資訊披露義務,即如實回答人民法院的詢問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掌握着破產企業的經營狀況、財產狀況、對外交往關係等重要資訊。這些資訊對於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至爲重要。整個破產程序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導下進行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和管理都有義務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和如實報告,不能有隱瞞或虛假的資訊,一旦侵犯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會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債權人的資訊披露義務
《破產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了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的義務。對債權人的資訊披露義務包括兩個層次。首先是列席債務人會議。這是對債權人履行如實回答義務的前提。因此,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拘傳,並依法處以罰款。其次是在債權人會議上如實回答詢問。在債權人會議上,凡是與債權人利益相關、有關人員知道或者有理由認爲其知道的問題,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其陳述或回答。對此,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地陳述、回答。有關人員違反本項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處以罰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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