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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溫州市支援大衆創業促進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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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激發大衆創業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援大衆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2015年溫州市支援大衆創業促進就業政策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爲經濟執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在擴大就業方面的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增加重大工程和政府採購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供給,探索建立幫助中小企業獲取政府合同機制。(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二)拓展新的就業領域。着力發展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等產業,提高勞動密集型產業附加值,進一步提高就業吸納能力。着力實施510產業培育提升工程,做強做大電氣、鞋業、服裝、汽摩配、泵閥五大溫州傳統支柱產業,培育發展網絡經濟、旅遊休閒、現代物流、激光與光電、臨港石化、軌道交通、新材料、生命健康等十大新興產業,培育就業新的增長點,加快形成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的良性互動機制。着力發展各類生產性、生活性和新興服務業,打造服務業聚集區,逐步提升服務業就業比重。(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商務局)

(三)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五張清單一張網”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增強創業創新制度供給,清除創業障礙,優化創業環境,切實解決創業者面臨的資金需求、市場資訊、政策扶持、技術支撐、公共服務等瓶頸問題,營造均等普惠環境,確保創業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最大限度釋放各類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牽頭單位:市府辦,配合單位:市編委辦、市審管辦)

二、積極推進大衆創業

(四)放寬市場準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嚴格執行國務院公佈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目錄,對地方政府和部門自行設定的前置條件進行梳理和清理。加快深化“五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簡化企業登記流程。繼續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舉措。積極完善工商註冊全程電子化登記,全面落實企業名稱遠程自助查重申報,實施無區劃名稱全程電子化登記,簡化冠名程序。積極推行簡化企業註銷流程,構建便捷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質監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

(五)落實稅收規費的優惠政策。簡化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程序。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限額96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其新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持《就業創業證》的人員,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52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落實自主創業的軍轉幹部和退役士兵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支援農民工返鄉創業,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

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對企業按規定減免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事業單位的服務收費,以及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對初創企業均按不高於物價主管部門覈定標準的50%收取。(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配合單位:市審管辦)

(六)支援創業擔保貸款發展。調整小額擔保貸款爲創業擔保貸款,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貸款。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加大貸款貼息力度,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持證殘疾人(以下簡稱重點人羣)實行全額貼息,其他人員實行50%貼息。予以貼息的利率可在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簡化貸款發放手續,健全貸款呆壞帳覈銷辦法。貸款10萬元以下、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免除個人擔保。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被認定爲不良,貸款10萬元以下的,由創業擔保基金全額代償;貸款超過10萬元的,由創業擔保基金代償80%。

探索建立政府增信長效體系,大力發展政府支援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組建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開展信用保證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創業信用貸款,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大學生初次創業者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探索創新貸款發放機制,金融機構透過互聯網方式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經人民銀行、財政和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同等享受相關政策。(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

(七)加大創業資金扶持力度。將創業補助和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合併爲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重點人羣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正常經營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重點人羣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3人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每年2000元的帶動就業補貼;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1000元補貼,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重點人羣租用經營場地創業的(已享受政府場租補貼的創業園區或企業除外),可給予租金20%的場租補貼,年補貼最高額不超過5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入駐國家、省、市級衆創空間的企業、團隊和創客,單個企業、團隊和創客給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場地租金補貼,年補貼最高額不超過20000元,期限1年(不到1年以實際租賃時間爲準)。(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八)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援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發展創投基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積極推動省級政府性引導(投資)基金在溫州設立參股子基金。鼓勵各縣(市、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行專業運營、滾動發展,主要用於扶持初創期、中早期、成長性較好的創業項目,重點支援高校畢業生創業。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採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階段參股或跟進投資的方式,與社會資金、金融資本共同建立衆創投資基金。(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辦、市金投集團)

(九)鼓勵科研人員創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在溫高校)

(十)加快創業平臺建設。鼓勵各地新建或利用閒置場地、廠房改造建設一批面向大學生、失業人員、女性、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等人羣的創業園,對創業園建設給予支援。 對入駐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初創企業,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減免50%、第三年減免20%。創業園爲創業者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企業數給予每戶5000元標準的創業孵化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上述創業扶持政策對象爲2015年1月1日以後初次創業的人員和登記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爲初次創業或登記註冊3年內,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十一)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透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確實需要裁員的',要妥善處理失業人員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促進其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強化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援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十二)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個人每年不低於2000元的就業補助,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

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爲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期限1年。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培訓補貼,其中小微企業培訓補貼標準可上浮20%。

小微企業招用重點人羣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的實行全額貼息,對其他企業實行50%貼息,貼息標準按基礎利率執行,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四、統籌做好重點羣體就業

(十三)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強化實名登記、政策扶持、跟蹤服務等工作舉措。回原籍應屆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將求職補貼調整爲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爲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標準每人1500元。

加強就業見習管理,見習基地所提供見習崗位須爲本單位崗位。對年度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可享受培訓補貼。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支援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除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係、在公益性崗位上崗或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以外,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並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形式。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分之二的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在溫高校)

(十四)加強困難人員就業援助。進一步規範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用人單位招用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

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科學設定崗位總量,制定崗位管理辦法,探索委託社會力量參與崗位管理。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崗的,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初次覈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加強對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覈,建立定期覈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並做好政策銜接和後續的就業服務工作。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在覈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時,其首次就業或自主創業1年內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計入,1年以後按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後再行計入。(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十五)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工作機制,逐步把農村勞動力納入就業失業統計範圍。實施勞動力餘缺調劑工程,扶持就業援助基地建設,積極引導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面向農村招收初高中畢業生,加快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各地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支援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重點人羣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標準可上浮20%。對從事農產品網絡銷售、農民網絡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爲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下同),期限不超過3年。

城鄉勞動者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其中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標準可提高到1萬元。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到服務站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參照公益性崗位政策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不再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委農辦<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

(十六)加大退役軍人就業扶持。落實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就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人,要確保崗位落實。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統招錄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員)學員,安排不少於10%的名額面向退役士兵招錄。完善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爲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爲工作年限。(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地稅局、市國資委、市國稅局)

(十七)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的優惠政策。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公示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帶頭安置殘疾人。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不少於10%的名額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謀職業,大力扶持殘疾人網上就業,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庇護性)就業。(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殘聯)

五、加強就業創業服務

(十八)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健全服務網絡,完善服務功能。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制度。充分發揮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和社會創業服務機構作用,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創業服務項目清單,透過公開招標等方式購買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服務,形成多層次、廣覆蓋、專業化的創業服務體系。

推進人力資源市場標準化建設,構建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規範用人單位招工行爲,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虛假招聘。完善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公開制度,健全公開發布機制。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業。(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十九)強化就業創業服務。加強創業服務,實施創業引領計劃,鼓勵創業服務機構開展政策諮詢、資訊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探索發佈創業指數。加快建立創業項目庫、創業導師庫、創業培訓師資庫,對優秀創業項目各地可給予資助。組建一批由企業家、專家學者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等組成的創業導師志願團隊,建立創業導師庫,對創業者分類、分階段進行指導。(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十)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教育。深入實施重點產業高技能人才職業培訓工程,積極組織“金藍領”及市內緊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訓。加強失業人員就業技能培訓,深入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加快開發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系統,着力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精準度。對城鄉勞動者到定點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可根據培訓人數和培訓後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等情況給予一定補貼。對透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鑑定補貼。培育一批創業培訓示範基地,優化培訓師資結構,開發各類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項目,着力提高培訓質量。在校大學生和城鄉勞動者在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積極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示範學校建設,鼓勵各地積極推進創業意識教育,在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面推進創業教育,將創業教育融入人才培養體系,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積極開設創業創新類課程,並融入專業課程或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優化創業教育師資結構,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創業者、職業經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加入師資隊伍。高校要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允許學生休學創業。探索建立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將學生自主創業情況折算爲學分。(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在溫高校)

(二十一)推進資訊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指標體系,實現就業數據全市實時聯網。推動實現部門間系統數據互聯共享,建立數據管理分析機制,加強對業務經辦和資金使用的雙重監管,爲政策制定提供數據支援。加快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現代資訊技術在公共就業服務領域的應用推廣。(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經信委)

(二十二)強化就業失業調控。逐步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爲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總結推廣失業預警試點經驗,研究制定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

完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爲《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要爲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完善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覈,分解目標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因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具體負責人實行問責。

(二十四)加強溝通協調。健全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政策,協調解決問題。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做好就業創業工作;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保障,完善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發改、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就業失業動態監測研判;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公安、市場監管、稅務、教育、民政、統計和殘聯等部門要將相關數據及時提供給人力社保部門,實現成員單位間的數據共享。其他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十五)營造創業氛圍。支援各地舉辦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宣傳等活動,進一步培育創業文化,激發創業熱情。深化創業型城市創建,促進創業環境進一步優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宣傳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就業創業,推動形成支援大衆創業、寬容創業失敗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的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畢業生。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技工院校的進階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取得進階工、技師、進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本意見的相關扶持政策,同一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同類政策,不重複享受。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抓緊制定方便高效的辦事須知和辦理流程,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本意見自2016年1月15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