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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梧州市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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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當前的就業形勢,爲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自治區和我市出臺了促進全民創業、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廣西省梧州市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一、實施對以下主體創業就業的支援:

(一)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以及城鄉新增勞動力

1.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2.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3.登記失業的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可免費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4.主創業的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自治區規定的微利項目,可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二)科技人員

1.各類產業技術人員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作價金額最高可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70%。

2.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體分配比例和兌現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3.科技人員以其科技成果在我市創辦企業的,可以享有股權收益。科技人員以其科技成果作價參股我市企業的,受益企業應當給予相應數額的股權,具體數額由雙方商定。

(三)海外留學歸國人員

1.來我市創辦企業的,註冊資本金可按有關最低標準執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可註冊內資企業並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國護照或雖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可註冊外商投資企業。

2.申辦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起點爲3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兌換的外幣。註冊資本在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資。

(四)轉業復退軍人

1.符合條件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首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專業士官、城鎮退役士兵首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五)農民

1.對農民季節性從事農產品流通中介服務和經紀活動的,鼓勵進行工商登記,免收各項工商登記費用,免於申辦經紀執業人員的備案手續。

2.2012年12月31日前,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營業稅起徵點爲月營業額5000元;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返鄉農民工提供代養動物、代種植物、林木養護、林木砍伐和病蟲害防治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返鄉農民工用自有房產和自用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所獲得政府部門給予的補貼,不計徵個人所得稅。水庫移民和被徵地農民視同返鄉農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3.返鄉農民工創辦各類經濟實體或開展規模以上種養的,均可按規定程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爲5萬元,財政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貼息。

4.返鄉農民工在第二、三產業成功創業並已辦理營業執照,正常營業半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從事規模以上種植業、養殖業,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

5.返鄉農民工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免收培訓費、學雜費和食宿費,並負責推薦就業或提供創業指導。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SYB培訓)、貧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農村實用技術培訓等。其他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也可以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6.返鄉農民工參與興修小型農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開展植樹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時並完成相關部門認定的工作量,每人每天給予50元工資性補助。

(六)進城創業、就業人員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市區:

(1)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對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申請落戶;在市區沒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對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市區投靠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申請落戶;

(2)與市區用人單位、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由所在單位、企業提供屬本單位固定居住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落戶,本人在我市落戶後,居住條件許可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落戶;

(3)在我市城區租住由房產部門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請落戶;

(3)在我市投資或興辦實業以及投資興辦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其投資者、業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落戶。

2.取得本市戶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難的進城創業、就業人員家庭,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符合我市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可按我市有關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3.進城創業、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教育按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通知》(梧教[2009]10號)規定執行。

(七)機關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1.對符合《公務員法》規定,要求辭職創業或提前退休創業,按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同意,且不違反法定從業限制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給予支援。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離崗創辦企業或到其他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原單位應允許離崗人員在3年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離崗期間,其待遇、權利和義務由其本人與原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離崗期滿,不再回原單位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辭職及相關手續。

(八)離埠人員和外地客商

外地客商和外出經商人員帶資金、技術、資訊來我市創業,所辦企業享受我市現行招商引資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有關優惠政策。

(九)就業困難人員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9年12月31日前開辦個體經營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對持《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半年後,從各級財政的創業發展資金中給予2000元的創業補貼。

3.殘疾人員創業的,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補助。

4.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5.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貸款額度個人最高爲5萬元,小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合夥經營企業最高不超100萬元。貸款期限一般爲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或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貸款2年內屬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國家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6.凡經勞動保障部門審覈認定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其實現靈活就業後,並已按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7.原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或從事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在2009年內期滿3年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但從事公益性崗位的人員在2009年內期滿3年時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在其離開單位後實現靈活就業的,可按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再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凡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8.各類企業(單位)招收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爲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按該企業(單位)實際爲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之和(不含個人應繳納部分)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在2009年內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到2009年底。

9.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及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以得到免費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

(十)企業

1.發展與我市優勢產業配套的創業項目,凡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優先解決項目用地,優先進入園區,優先給予資金扶持。

2.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時間,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不超過3年。

4.對規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單筆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5.對爲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以上(含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具體由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審覈認定。

6.本市轄區內各類經濟實體、各類規模以上種植業養殖業實體,吸納返鄉農民工就業並與之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根據實際吸納返鄉農民工人數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

二、放寬全民創業條件;

(一)投資領域

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

(二)註冊登記

1.除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爲股東或者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

2.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點申辦兩個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在同一工商所轄區內開設3個以下(含3個)從事同類經營業務的門店,且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可以只辦理1個營業執照。

3.對企業申請登記的項目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無法提交許可證書或批准檔案的,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響環境以及國家嚴格控制的項目外,可先辦理登記,核發有效期爲3個月至1年的籌建營業執照。

4.建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仍無法取得前置審批許可證書或批准檔案的,經企業申請並提交前置審批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證明,可再延長1年籌建期。

(三)出資比例

1.創辦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資數額限制。

2.公司申請增加註冊資本,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設立的有關規定實行分期繳付。新增註冊資本後,公司股東貨幣出資總金額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30%的,不限定新增註冊資本中非貨幣資本的比例。

(四)經營場所

1.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檔案或租房協議的.房屋,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均可以作爲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2.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城管部門批准設定的臨時商業用房、經營場所等,在工商登記時應視爲有效經營場所。

3.在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在本村範圍內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檔案,可作爲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4.在有形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檔案,可作爲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5.在工業園區或開發區開辦企業,正在辦理徵地手續但暫未取得相關證明的,可憑園區管委會的證明作爲註冊場地的證明檔案。

(五)名稱覈准

1.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冠名不受行政區劃限制,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規範的企業名稱、字號。

2.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所有人投資開辦企業,可以在所投資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投資者的字號,將字號或者字號加行業置於行政區劃之前。

(六)經營範圍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羣衆身體健康以及國家專營專控的行業、商品必須按照法定前置條件、程序嚴格審批外,放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對其申請的經營項目,工商行政部門及時依法予以覈准。

三、實行稅費優惠政策:

(一)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部分。

(二)對科技人員、留學歸國人員、轉業復退軍人、農民、就業困難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創業以及新創辦的企業,除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自治區和我市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

(三)下崗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廣西的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爲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爲限。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爲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爲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 %(含60 %)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五)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1.對爲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六)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對爲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覈,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2.對爲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覈,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七)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1.返鄉農民工(指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並頒發《廣西返鄉農民工優惠證》的農村勞動者,下同)初次創業辦理稅務登記時,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2.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營業稅起徵點爲月營業額5000元;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徵收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對各類教育和培訓機構爲返鄉農民工進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免徵收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爲返鄉農民工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並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4.對返鄉農民工提供代養動物、代種植物、林木養護、林木砍伐和病蟲害防治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5.返鄉農民工用自有房產和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6.對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所獲得政府部門給予的補貼,不屬於稅法列舉的應稅項目,不計徵個人所得稅。

7.《通知》所稱返鄉農民工,是指具有廣西農村戶口,2008年7月1日以後失業返回原戶籍所在地且至今仍未就業的外出務工農村勞動者。

8.返鄉農民工在縣以下鄉鎮(縣城所在地除外)創業就業的,憑所屬村委會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可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