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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就業創業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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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就業創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呢?以下是小編分享的福建省漳州市就業創業政策彙總,歡迎大家閱讀!

福建省漳州市就業創業政策彙總

一、企業吸納稅收減免政策

享受對象: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享受條件: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享受標準: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福建省扣減限額暫確定爲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執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

承辦部門:市地稅局。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4〕25號)。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政策

享受條件: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享受貼息貸款額度:貼息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如達不到上述規定條件的,給予人均2萬元的貸款貼息額度。

貼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從2016年起,貼息資金不再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從其他途徑列支。

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條件認定)、財政部門(貼息)。

檔案依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轉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漳銀髮〔2009〕21號);《轉發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漳財金〔2014〕10號)。

三、社保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及標準:

①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爲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但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漳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按規定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

③小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④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1年內)靈活就業後,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實際繳費額的50%給予補貼,其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1年內)靈活就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以上用人單位爲招用符合條件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1年內)靈活就業後,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均一律實行“先繳後補”原則。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補貼期限:小微型企業補貼期限爲一年,其餘種類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覈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爲準)。

承辦部門:參保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四、科研人員創業優惠政策

享受標準:支援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從事科技創業。對於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原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可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

五、職業介紹補貼

漳州市轄區範圍內,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人社部門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爲在本地區求職、失業登記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按其服務後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此外,享受職業介紹補貼的人員資訊必須經介紹成功並由用人單位錄入福建省勞動就業用工管理系統人員。

補貼對象:職業中介機構。

補貼標準:職業中介機構成功介紹就業的每人補貼2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承辦部門:職業中介機構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六、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享受職業培訓(包含就業技能培訓及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進階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③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④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⑤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

補貼對象及標準:

①本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漳務工人員), 參加經當地人社部門批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企業(經工商登記且人社部門培訓備案)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透過社會考試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五類人員。補貼標準爲: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進階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直接考覈認定爲進階技師的每人補貼1000元。

②在本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人員,透過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爲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爲培訓補貼標準。

③直補企業培訓,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培訓,透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上述“見證補貼”辦法補貼,並扣除當年度已享受以上見證補貼的人數。

承辦部門:培訓機構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七、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①在本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初次參加鑑定的城鄉勞動者(含外地來漳務工人員);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技工學校參加初次鑑定的畢業學年(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學生。

補貼標準: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初次參加由當地人社部門組織的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考試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覈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承辦部門:鑑定機構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八、創業培訓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複申請。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

承辦部門:申請人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九、放寬企業市場準入相關政策

主要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依法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佈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

錄》,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經營範圍登記管制和住所登記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羣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開展企業投資項目覈准前置審批事項清理,精簡企業投資項目與覈准相關的前置審批事項。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推廣“一個視窗”受理、網上並聯審批。

承辦部門:市工商局、發改委、經信委。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

十、加強企業用工服務相關政策

(一)引工穩工獎勵政策

補貼條件及標準:

(1)院校(培訓機構)事前向企業所在地就業管理中心報備後,單次向企業輸送畢業生達30人(含30人)以上且在企業務工三個月以上的,給予院校300元/人的一次性生源輸送獎勵;

(2)職業中介機構、勞務協作基地爲我市企業引進初次來漳務工人員,事前向企業所在地就業管理中心報備後,單次引進初次來漳務工人員20人(含20人)以上且在企業務工三個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

(3)協理員、企業員工事前向用工單位報告後,再由用工單位向所在地就業管理中心報備,單次介紹同一地區初次來漳務工人員達3人(含3人)以上且在企業務工三個月以上,按3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漳州市加強企業用工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漳政綜〔2014〕30 號);《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服務企業用工獎勵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漳人社〔2014〕53號)。

(二)企業用工調劑計劃

補助對象:用工調劑平臺。

補貼條件:透過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作用,依託鼓勵社區基層就業服務平臺、行業協會和人力資源機構等社會組織搭建用工調劑平臺,將沒有充分利用、處於空閒期的人力資源調劑到急需勞動力的用工單位,減少用工短時閒置和人力資源浪費。主要四種模式:淡旺季企業用工調劑;校企對接調劑;村企合作調劑;淘汰落後產能、兼併重組企業富餘人員再就業調劑。

補助標準:用工調劑平臺納入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範圍。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關於轉發<福建省人社廳關於開展淡旺季用工調劑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漳人社〔2014〕86號);《關於轉發省人社廳<關於實施企業用工調劑計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漳人社〔2015〕134號)。

十一、《就業創業證》申領管理辦法

發放範圍: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被認定爲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範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辦理流程:

(一)辦理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各類用人單位爲招用勞動者,個體經營、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勞動者直接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二)辦理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其中包含: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城鎮低保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等,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登入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覈、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複覈後,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打印表格,由畢業生本人或委託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憑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向高校所在地或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未就業的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持證享受優惠政策:持證處於失業狀態並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優惠。

承辦部門: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關於啓用<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事項的通知》(漳勞社〔2009〕207號);《關於轉發省人社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漳人社〔2015〕132號);《關於轉發<省人社廳等十二部門關於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的通知》(漳人社〔2015〕253號);《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漳政綜〔2015〕66號)。

十二、城鄉勞動者享有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項目

項目內容:

(一)就業政策法規諮詢;

(二)職業供求資訊;

(三)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資訊;

(四)職業培訓資訊;

(五)職業指導;

(六)職業介紹;

(七)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八)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就業促進法》;《漳州市人民政府貫徹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漳政綜〔2008〕246號)。

十三、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需持有《就業創業證》,並被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爲就業援助對象。用人單位按規定設定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貼標準:對用人單位每招用1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該單位每月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

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期限不超過3年(以初次覈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爲準);已享受過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的人員,享受期滿後不再重複享受該政策。

承辦部門: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漳州市人民政府貫徹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漳政綜〔2008〕246號);《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名詞解釋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

1、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1)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大齡城鎮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3)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⑸城市規劃內,經政府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後,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就業困難人員還包括具有本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並在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以下人員:(1)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週歲以上、女滿30週歲以上人員;(2)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農村居民;(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開發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羣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基層崗位;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經當地政府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範圍的其他崗位。

公益性崗位用於安置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就業困難人員。

十四、創業資助政策

補貼對象:在漳州創業的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

補貼標準: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漳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漳州市財政局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漳州市就業專項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財社〔2015〕69號)。

十五、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補貼對象: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

補貼條件:國家限制行業之外的所有合法創業項目。

貸款額度:除大學生自主創業可申請最高 30 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外,其餘符合條件人員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爲 10 萬元。

貸款貼息: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 3 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予以貼息。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支援對象、標準和條件,對現行中央、省級政策規定之外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各地自行承擔。從2016年起,貼息資金不再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從其他途徑列支。

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條件認定)、財政部門(貼息)。

檔案依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6〕13號);《轉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漳銀髮〔2009〕21號);《轉發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漳財金〔201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