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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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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作用於組織內部的規範性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

公司章程1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爲本公司行爲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鏽鋼製品、鐵礦石、焦炭、橡膠製品、塑料製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覈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爲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透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爲國家提供稅利,爲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資訊諮詢服務。(以工商部門覈定爲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爲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xx、xx投資。認繳註冊資本總額5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定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爲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3)監事認爲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覈准登記的名稱爲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透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爲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爲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透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爲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爲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爲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爲: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爲: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爲: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五條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爲,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並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透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進階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爲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爲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透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透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進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爲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進階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爲。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進階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覈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進階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覈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透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透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着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援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爲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爲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透過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儲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透過決議並經投資者簽字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於__年__月__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______公司(以上簡稱甲方)與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於19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簽訂的建立合作經營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公司名稱爲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外文名稱爲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爲:中國____省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法定名稱和法定地址爲:

甲方:中國______公司,中國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乙方: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公司;_____國(或地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四條合作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築物等合作條件;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並各自承擔風險。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覈算;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

(注:應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具體寫明)

第五條合作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爲:採用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生產在國際市場上有銷路和競爭能力的產品,使合作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注:每個合作公司應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合作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爲:設計、製造和銷售________產品,並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寫)

第八條合作公司生產經營規模爲: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產____,品種將發展到___。(注:每個公司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或用雙方商定的其他貨幣)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萬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建築物等不計入註冊資本)

第十條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提供總面積爲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負責繳付徵用土地費和土地使用費;(注:土地開發費的負擔辦法,根據雙方的約定寫)其中:

廠房(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商場(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維修服務部(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乙方:投資總額爲_________萬元,其中:

現金____________萬元;

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萬元;

工業產權______萬元;

其他______萬元。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合作公司應在甲、乙雙方提供合作條件後的____個月內,聘請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公司依據會計師的驗資報告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三條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如需增加註冊資本,須經雙方同意,並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條件都必須經另一方同意,並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機關)批准。乙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或資源開發權)和建築物只能轉讓給中方企業。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_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爲四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一人,由乙方擔任。

第十七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公司在不違背董事會決議的原則下,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爲履行。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其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決定公司增資、轉讓、合併、停業和解散;

(三)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產計劃、產品銷售和營運方案;

(五)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和稅後利潤使用、分配方案;

(六)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進階職員的聘用和待遇;

(七)確定職工工資和獎懲辦法;

(八)透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10天發出開會通知,並註明會議時間、議程和地點。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透過:(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須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指定專人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應歸檔儲存,並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作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塗改或銷燬。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設生產、技術、勞資、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合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均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聘用下屬管理人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除董事會已有決議的以外,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爲____年,經董事會繼續聘請,可以連任。

正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以兼任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進階職員。但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九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在總經理領導下工作。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作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覈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覈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合作公司正、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進階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___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上述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對由於失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負責賠償,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三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合作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匯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帳戶。

第三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覈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透過。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作公司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作公司帳簿和其他會計憑證,查閱時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特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銷售產品與購置物資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產品以外銷爲主(或全部外銷)經向市政府申請批准可以內銷__%。

(注:銷售的渠道、方法和責任,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向國外和港澳地區市場銷售產品的價格,由董事會根據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行情,規定該時期的最低價格。在最低價格以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共同確定實際銷售價格。如在最低價格以下銷售產品,須報經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適用爲原則,可以自由選購,但在同等條件下,應儘量在中國購買。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由董事會制訂購買物資的驗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級管理人員均應嚴格執行。

第八章償還乙方投資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計劃在投產後___年內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潤的___%償還乙方投資本金。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作爲公司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

(二)按前條的規定償還乙方投資;

(三)其餘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所需僱用的職工,經當地勞動部門覈准後,可由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者由公司自行公開招聘,但須透過考覈,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開除職工的決定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審覈備案。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合作公司的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着合作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必須逐步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支援職工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團結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生產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條公司的合作期限爲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任何一方認爲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由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並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甲、乙雙方如一致認爲提前終止合作經營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時,可以提前終止。

提前終止合作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長期)屆滿後,應在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編制資產登記冊,辦理公司資產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續。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下列規章制度:

(一)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二)職工守則;

(三)勞動工資制度;

(四)職工考勤、升級與獎勵制度;

(五)職工福利制度;

(六)財務制度;

(七)購置物資與銷售產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字解釋有矛盾時,以中文文字爲準。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生效。

甲方:_______公司(公章)乙方: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於中國_____省_____市______(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