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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易公司章程範本(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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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是作用於組織內部的規範性文書。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最簡易公司章程範本(精選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簡易公司章程範本(精選6篇)

最簡易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透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爲國家提供稅利,爲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x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資訊諮詢服務。(以工商部門覈定爲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爲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xxx、xxx 投資。認繳註冊資本總額5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定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爲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3)監事認爲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最簡易公司章程2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x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xxx、金道陸、於澤鑑、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xxxxxxxxx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x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x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其他印刷品印刷、製版;包裝裝潢印刷品製版、印刷;圖文設計、製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製品、橡膠製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築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x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xxx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於澤鑑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着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做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最簡易公司章程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覈准登記的名稱爲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透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爲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爲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透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爲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爲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爲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最簡易公司章程4

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豔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爲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範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範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註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註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範圍:主要經營方式爲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覈准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註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後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後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後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託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透過後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註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最簡易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範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後,依法應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於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採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爲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透過,那麼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爲“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爲“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透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麼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爲“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爲“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麼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最簡易公司章程6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爲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爲,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爲:設計、製作、發佈、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製作、影視製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資訊諮詢。

第三章 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並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於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後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註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事項爲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