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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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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範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後能夠進行正常的執行。

公司章程範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等___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經營範圍:(略)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爲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爲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爲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板凳回目錄印刷公司章程範本

歌德 | 2015-01-21 09:35

印刷公司章程範本

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___、金道陸、於澤鑑、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其他印刷品印刷、製版;包裝裝潢印刷品製版、印刷;圖文設計、製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製品、橡膠製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築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______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於澤鑑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着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做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全體股東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