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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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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大家瞭解哪些?註冊該商標,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

歐盟商標法律法規

  

一、概要

歐洲市場是不協調局(OHIM)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的申請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歐盟商標及其註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註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的成員國。而且,歐盟商標註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註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會適用於整個歐盟。最後,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爲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制於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也是可以的。

目前,歐盟的正式成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蒲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斯洛文尼亞、瑞典、英國,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

獲得承認的候選國有:克羅地亞、馬其頓共和國、土耳其克羅地亞、土耳其

二、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位於西班牙的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即“內協局”負責受理和審查歐共體商標註冊申請。

內部市場協調局對在先註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進行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同時,除法國、德國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商標局都會進行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並決定是否安排公告。

三、其他

(一)續展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10年。

商標續展註冊只要繳費即可,無需提交任何使用證據。

(二)轉讓

商標權發生轉讓,商標受讓人應當向內協局提交轉讓註冊申請,及雙方簽署的轉讓協議書,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三)撤銷

1、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註冊商標未按照法律規定連續5年真實使用,都可以向內協局提交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除非能證明有法律允許的特殊原因,該註冊商標將依法被註銷.

2、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註冊商標變成了通用名稱或其使用將誤導公衆,可以向內協局提交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3、在先商標權利人可以基於其在先權利提交申請,要求內協局宣告在後與之衝突的歐共體註冊商標無效。

4、對於發生商標侵權訴訟時,同時提交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註冊無效的申請,歐盟各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裁定撤銷該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無效。

5、對於直接提交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他無效的申請,只有內協局受理,對於內協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歐盟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四)侵權

1、在任一歐盟國使用與他人在歐共體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譽的歐共體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一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特別法院受理歐共體註冊商標侵權訴訟,以及附帶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無效的訴訟。法院在審查上述案件時,純歐共體商標爭議案適用歐共體商標法,而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則使用所在國法律。

3、在雙方達成特別協議下,侵權訴訟可以在被告依據地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國提起;否則應該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在歐盟各國都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各國制定的受理歐共體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發生在歐盟範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爲都具有管轄權。

4、侵權訴訟也可以在侵權行爲發生地所在國提起,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限於在該國發生侵權的損害賠償。

歐盟商標要素

一、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任何能以圖文表示的標誌,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外包裝,只要其能將商品的某一生產者或相同服務的其他提供者區分開,均可作爲商標申請註冊。

上述標誌沒有進一步的定義,因此,可以包括聲響、顏色、氣味、標語、立體形狀、簽字、縮略語、肖像等。

二、不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依據歐共體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不能成爲商標的標誌;

2、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

3、在歐共體成員國的使用的語言中帶有對商品或服務描述性的標誌;

4、純粹反映商品和服務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其他特徵的標誌構成的商標;

6、僅由現實語言或交易實踐中說明或表示慣例的標誌構成的商標;

7、有悖於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則的標誌;

8、易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原產地造成欺騙的標誌;

9、未經官方授權使用的,並違反國際公約的標誌;

10、巴黎公約規定以外的,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文章,除非被同意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