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調研報告>

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

學問君 人氣:3.06W

隨着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

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1

即將召開的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將以“依法治國”作爲專題討論,標誌着我國依法治國、法制化進程的全面提速。而對承載着具體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門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還需要依靠專業力量對政府重大決策、規範性檔案擬定、對外交往與重大項目建設、信訪與行政調解、具體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諮詢、風險評估及合規建議。農工黨寧波市委會法律工委會結合近年來寧波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具體情況,組織了專門人員進行專題調研。

一、xx市法律顧問工作的現狀與特點

(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xx市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早在XX年就專門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相較於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出臺,以及包括溫州等地市相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也是在XX年之後出臺。我市在全省應當是較早將政府法律顧問提升到制度化、規範化。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市已普遍推進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過XX家處級以上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寧波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顧問團(組)形式,從律師事務所、高校聘請律師、法學專家等作爲政府法律顧問。多數局級政府部門也單獨聘請了專業律師作爲政府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全市已經普遍推進。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從原來爲政府部門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以外,還透過政府搭建平臺,由政府法律顧問或專業律師向平臺上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有效的幫助社會單位、個人預防與控制法律風險,化解矛盾糾紛。其中,包括寧波市司法局近幾年推廣的“一村一法律顧問”的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在全國屬於首創,其經驗並司法部推廣;另外,例如以寧波市總工會、司法局共同搭建平臺,勞動法律師進企業,規範企業用功制度;以外經貿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師平臺,爲寧波外貿企業提供法律體檢;以交通委、司法局牽頭,讓律師爲交通企業提供法律體檢服務;還有街道、社區組織的律師進樓宇等。這些形式多樣的律師法律服務,均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已經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從調研現狀而言,寧波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體上呈現“有體系、有廣度、有效果”的特點。但調研中也發現了一些存在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榮譽化、形式化

經訪問多位擔任寧波市及部分區縣政府的法律顧問專家,在談及他們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體會時,直言政府法律顧問更多時候對他們是一種職業榮譽,擔任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教授,在各自行業中的美譽度會明顯提升。但是,這種政府法律顧問長時間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政府法律顧問成爲“榮譽”的代名詞,逐漸形式化,並未實際參與到政府決策的法律意見諮詢工作中來。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出現“榮譽化”、“形式化”問題,在結合相關調研情況分析,主要有如下幾個原因:

1、政府工作人員更願意向自己體制內的法律智囊團諮詢法律意見。例如市政府及縣市區有自己的法制辦,各部門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時候都會詢問他們的專業意見。另外,在涉及潛在法律風險或糾紛時,政府工作人員更多願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直接諮詢,而不是向市場化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諮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會經常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內部協調會,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很多政府工作人員認爲,法院是做出判決的,其意見比律師的意見要更加權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屬於公務員體系內,有更多接觸熟悉機會和相似話語。因此,無論是從先天的疏密關係,還是從法院等司法機關的權威角度,都影響到政府部門更願意向誰諮詢法律問題。這樣,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就會邊緣化,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

2、政府內部決策程序會無法兼顧到事先諮詢法律顧問。政府部門有自己的內部決策程序,很多時候一些重大決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綜合治理、宏觀調控等方方面面複雜局勢。從政府而言,不會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諮詢外聘的政府法律顧問,而很多時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經出臺,有時政府部門會認爲再去讓外聘法律顧問參與也無必要。這樣,政府決策程序本身,與法律顧問前期參與的重要特徵,無法兼顧。政府法律顧問無法提前參與到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的法律會診,久而久之,也會逐漸沒有積極性,加劇了“只顧不問”的問題。

3、律師的先天特性導致政府部門對其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律師最早來源於西方社會,在近代發達國家的律師作用更多的體現在約束公權力。而加上律師行業已經完全市場化,屬於體制外的隊伍。因此,對於很多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多是完成一個形式或任務,對於律師提供的諮詢意見有如芒在背,覺得政府部門不應該完全向體制外的律師這種自由職業者去託底諮詢,沒有充分的信任。這種律師先天的特性,在沒有充分信任基礎上,也會約束其作爲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

4、無償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顧問註定導致榮譽化。政府法律顧問是外聘的律師或大學教授,其提供的法律諮詢是一種服務工作。如果是完全的無償模式,會導致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缺乏市場操作,即在提供服務、花費時間、提供智慧嘗過的專業勞動後,如果沒有報酬,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那麼資深律師、法學教授而言,呈現“榮譽”、“頭銜”的成份會更多一些,而不會真正花費時間、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務,做好政府的法律參謀。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顧問都是無償的,而且是越進階別的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少出現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充分體現專業對口

從目前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情況看,比較看中的是律師、教授的資歷,而專業對口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在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複雜的今天,律師行業也呈現專業化趨勢,包括刑事、建築房地產、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貿易、勞動等法律專業領域,都需要術業有專攻;而“萬金油”的律師時代已經過去。政府部門應該像企業尋找法律顧問的思維一樣,需要找對自己部門專業對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資格老、名氣大的律師。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內的各級政府部門,聘請的政府綜合法律顧問團,應該優先考慮行政法專業律師;而各個部門,例如海事局應當優先聘請海事律師,知識產權局應當優先聘請知識產權律師,外經貿局應當優先聘請國際貿易專業律師,住建局應當優先聘請建築房地產方面的專業律師等。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建立考覈機制

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年度和聘期考覈機制。這導致政府無法科學有效評估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這裏,主要是因爲:

1、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很多時候確實沒有量化標準,直接導致政府無從下手,不知從什麼方面考覈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而全部依賴定性考覈,也會太過主觀。

2、無償模式或小額收費模式下,也很難爲情對政府法律顧問追加考覈約束。

3、政府法律顧問一般爲資深律師及法學教授,即使考評也是一般依賴主觀印象,而不會不顧及到中國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顧問聘請程序上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顧問的無償模式,是缺乏市場化操作的表現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程序上,也還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目前寧波市政府及區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是根據當地司法局的推薦;有的局級政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更多的是部門主管領導或負責領導確定。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在程序上缺乏市場化、透明化的運作,會導致缺乏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會使外界對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程序產生質疑。特別是有償模式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應該列入政府採購項目,按照招投標程序確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及律師。

(五)政府法律顧問的利益衝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根據律師法,律師不得進行雙方代理或者從事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層面,會出現兩種類型的利益衝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1、律師受聘作爲某個政府的法律顧問,按照相關規定,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作爲法律顧問的受聘主體。這樣,如果出現與某個政府存在法律糾紛的事務時,這裏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衝突原則。而實際情況是,因爲很多政府法律顧問只是無償的“榮譽性”稱號,有時出現該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代理行政行爲相對方的案件,就會出現利益衝突,但是沒有引起重視。

2、在“一村一法律顧問”中,法律顧問既要充當村委會的法律顧問,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託諮詢。而在村民與村委會存在矛盾或糾紛中,律師作爲該村法律顧問的利益衝突問題,也就會出現。像此類政府法律顧問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推廣時,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顧問,一方面又爲政府所管轄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果出現利益衝突,政府如何處理?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引起重視。

上述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存在的五個問題,如果歸納成一點,就是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需要考慮市場化因素。

三、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圍繞着如何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我們提供如下建議作爲參考:

(一)從政府層面;

1.充分考慮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市場化因素

(1)建立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有償服務模式。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參照市場標準,對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明確公允、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價格區間。這樣,即能解決政府法律顧問本身的激勵問題,也能夠納入到政府採購範圍,並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也能運用市場手段進行考覈、評價、驗收。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經費,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規預算,讓法律顧問工作實現經費保障的常態化。

(2)選聘政府法律顧問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採購招投標程序來確定與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由政府購買法律顧問服務。對政府所要的專業對口的法律顧問,在資質職稱、從業年限、律所規模等設定招標門檻,在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中透過透明、公開程序選定政府法律顧問。

(3)重視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對口問題。根據不同職能部門的要求,以及某領域法律顧問工作的迫切需求,專業對口選定、聘請某領域的專業律師、專家作爲該領域的政府法律顧問。讓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真真切切幫助政府在某專業領域預防、控制法律風險,規範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量化考覈機制。結合定量、定性考覈標準,實行優勝劣汰,讓政府法律顧問在有償服務模式下,能夠提升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的質量,讓政府法律顧問認真、勤勉的提供專業服務。

(5)繼續細化、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流程。建議按照市場規則,與政府法律顧問簽訂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對重大顧問事項的工作成果書面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書面化的法律顧問工作成果,列入到考覈範圍,對其專業度、準確度、參考價值進行評價。

2.區分不同性質的政府法律顧問內容,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等情況,需要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層次與級別,做到重大事情重點顧問。可以採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會診

對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政府部門可以採取召集政府法制辦、專業律師、高校法學教授、司法部門(包括公、檢、法)進行集中法律會診、會商。多方集中法律會診,需要有預見性的針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法律風險提供政府部門相關法律顧問意見;如果出現司法案件後,相關司法部門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在本市範圍外聘高層次法律專家諮詢

邀請全國性的權威專家或境外法律專家,針對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問題,或者涉及寧波市對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項目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特別法律顧問諮詢。

(2)對於政府法律顧問的常規內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態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評估”——對政府事務審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風險“評估評測”,由政府法律顧問提供“評估報告”,分析與評估政府事務的法律風險,供政府部門參考;

第二,年度“法律體檢”——對政府整體的行政事務,由政府法律顧問每年度對政府的工作事務內容及所涉檔案進行“法律體檢”,出具體檢報告,指出已有法律問題或風險,提出修正、完善、預防等建議。

第三,事後“法律審計”——參照“財務審計”方式,對政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行爲,或者對某政府部門的某項事務,就涉及的法律合規問題,進行“法律審計”。

透過上述對政府法律顧問內容進行區分,考慮重大、常規事務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重點問題集中會診,常規問題常態跟進,有的放矢。這樣,能夠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只顧不問”的內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實幫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諮詢意見,爲正確決策與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顧問服務。

3.建立備選顧問機制(法律顧問庫)

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問題,建議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顧問備選機,建立法律顧問庫,即在政府法律顧問在利益衝突不能代表政府時,應當啓用備選顧問。

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參考美國、香港等地政府部門,建立專門代表政府的律師隊伍,或者設立只爲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機構,從而徹底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二)從法律顧問層面:

1.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參照市場標準,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標準、透明、公允的價格。避免最後競聘政府法律顧問時出現低價競爭、價格虛高等不良情況。

2.嚴格遵循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避免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陷入到利益衝突中,造成執業違規、違法。

3.專門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針對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臺賬,顧問工作成果書面化。

4.律師事務所受聘作爲政府法律顧問時,應當配備專業對口的律師團隊支援相對應領域的法律事務,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專業水平與質量。

5.建議法律意見書責任制,對法律意見書的專業度、有效性等具體落實責任人,加強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府法律顧問的責任心。

6.政府法律顧問人員需要深入掌握、瞭解政府事務流程、政府工作思維,樹立大局意識,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務的特性,提供有針對性的諮詢意見。

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2

去年以來,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危機的演變及其對我省經濟的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此次金融危機對我省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和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已逐步顯現。經濟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已在司法層面上得到初步反映。爲主動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院成立專門課題組。課題組組織全省三級法院和部分企業代表就法院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了專題研討,在此基礎上緊扣法院職能,提出法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金融危機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現的主要特點

(一)經濟危機目前在司法層面的影響已初步顯現

相關數據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現上升趨勢。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規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機所致。這主要是由我省所處區位(內陸省份)、經濟結構(外向型經濟相對比重較小)、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司法規律所決定。未來上升趨勢將更爲明顯,可以預測,在XX年以及之後較長的時期內,金融危機的影響將大量反映到司法領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領域較爲集中

從所涉法院範圍來看,目前大成都經濟圈內的基層法院相對反映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的案件較多,如成都市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等基層法院,而中、進階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案件較少。從所涉工作領域來看,在民事審判、執行領域已有明顯反映,刑事審判領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審判領域目前尚不明顯。

(三)五類案件明顯上升

一是涉及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明顯增多。該類案件涵蓋勞動合同、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費等多種糾紛。二是勞動爭議大幅上升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02.95%,其中羣體性勞動爭議案件上升勢頭明顯。三是房地產糾紛大幅度增長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房地產合同案件同比增長78.48%,該類案件涵蓋了建築施工、勞動爭議、商品房買賣、預售等多種糾紛。因社會整體經濟低迷、房價下滑,出現了購房者按揭斷供、開發商交房買方不接受、惡意毀約、違約等情況,這類糾紛敏感度高、易形成連鎖反應的羣體性糾紛。四是貸款糾紛大幅增長。如成都市青羊區法院XX年下半年貸款案件同比增長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長360%。五是涉及中小企業的傳統商事案件上升明顯。XX年全省票據案件同比增長18.75%,股東權案件增長65.99%,證券案件同比增長642.11%。

(四)訴訟保全、執行工作呈現新動向

XX年全省法院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均有明顯上升。銀行要求收回貸款,以及因資金鍊斷裂導致訴訟保全的案件均已顯現。

二、當前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面臨的問題

1.個別審判人員對法院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法官認爲金融危機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職能部門的事,遠離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同時,對金融危機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爲金融危機主要是對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影響大,而對我國無甚影響或影響較小。

2.部分法院對如何積極主動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思考不夠、行動不力。部分法院認爲法院只能被動受理案件,而後在審理、執行中才能服務企業,而不是主動積極地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及經濟風險,服務經濟發展。

3.對部分企業經營受損是否確屬金融危機影響甄別不夠。在金融危機中確有部分企業是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而致資金緊張,履約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業與此無關,而是藉機惡意毀約、要挾、賴債及逃債等。調研顯示,在過去的工作中,法院對該類情況的把握和甄別不夠。

4.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與常態糾紛相比,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背景下,涉金融危機糾紛面臨着更多的突變性和非確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種穩健和冷靜的司法態度,一方面要加強對涉金融危機糾紛的預測研判,做好應對準備;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對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確保司法應對能動有序。

5.司法解決糾紛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加大。災後重建與金融危機背景下,各類糾紛所涉社會因素、政策因素與法律因素多重交織,司法的有限性表現得更爲突出,單純依靠司法解決糾紛所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進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僅難以有效和順利解決糾紛,還可能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加大解決問題的難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標準的把握及利益衝突的平衡難度加大。由於地震和金融危機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會關係和爭議焦點因此變得更爲複雜、多樣,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與特殊情形並存;法律問題與社會因素交織;歷史原由與突變情勢糾結;常態調控與應急處置交錯;程序選擇與實體裁量兩難。針對具體個案,特別是廣受關注的爭議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與個別化之間的潛在衝突有所加劇,保持統一的裁判標準、平衡利益衝突難度加大。

(二)相關規定不完善制約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司法救助的範圍有限。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免交訴訟費的救助對象僅限於符合條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業。而受這次金融危機衝擊較大的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費緩、減、免時,如果嚴格依法則不符合條件,即使符合條件也僅能緩、減,而不能免交訴訟費。

2.司法高效的要求與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存在衝突。我國目前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已有明確規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爲突出,尤其在這個特殊時期更顯緊張。如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平時民事法官一年人均辦案300餘件,如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3.管轄權下放與基層法院辦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據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經濟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將原由中進階法院一審的85%以上大標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這一規定雖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層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時期矛盾更顯突出。

4.《物權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調研顯示,商品房地下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物業糾紛頻發(這類糾紛處理不當易引發連鎖性羣體糾紛),但因《物權法》規定較爲原則,相關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致各地法院在處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對“金融危機”是否屬免責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機致不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現了大量違約案件。但對“金融危機”是否可視爲“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認識,亟需相關政策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司法政策影響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中央政法委牽頭的“清積”專項活動,目前正在深入開展,而在被執行人中有大量屬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因此,“清積”工作與服務企業“過冬”二者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係。雖然在執行中法院會盡可能調整司法策略,創新執行方法,平衡雙方利益,但在窮盡一切手段後,衝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應如何選擇,需要較爲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導。

2.維護金融安全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業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業正好又是受危機影響的企業,法院在窮盡策略和手段後,部分案件間的衝突仍在所難免,法院如何選擇,同樣需要司法政策指導。

3.維護社會穩定與服務企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一方面,金融危機中人民羣衆對法院工作的效率、實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影響的部分企業又是被告或被執行主體,需要給予一個喘息之機以安全“過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慮人民羣衆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又要考慮企業的發展,致使法院工作面臨兩方面矛盾的協調難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對策路徑

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金融危機走勢,透過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市場良性發展,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一)進一步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法。一是進一步認清形勢,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透過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後續發展、變化態勢,以及對我國、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影響,認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機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增強使命感、責任感,不斷探索新的有效應對措施。二是轉變觀察和處理問題的模式。認真研究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做到變被動爲主動。跳出法院沒有案件就不能服務經濟的狹隘意識,既處理好案件,又積極主動的參與防範、化解社會矛盾。三是打破思維定勢,注重利益平衡。常態思維下,部分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外向型等企業被視爲強勢主體,但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社會背景下,部分企業轉變爲“弱勢羣體”,這就需要改變對案件的慣性思維與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要注重考量、權衡案件處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權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又要權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四是創新工作方法。對一些涉及面廣、成因複雜、在不違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堅持突破常規,特事特辦,避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防止個別糾紛轉化爲羣體性糾紛,防止民事糾紛轉化爲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爲對抗性矛盾。

(二)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司法服務空間。一是積極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法律援助的幫扶機制。爲幫助企業安全“過冬”,切實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幫扶的法律援助機制,將部分影響嚴重的企業列爲法律援助定點單位。透過對定點企業進行走訪和調研,瞭解我省企業經營狀況和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主動爲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建立聯席溝通機制。透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將企業因金融危機已經面臨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政策問題逐一梳理,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意見。三是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對於法院在服務經濟、辦理相關案件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積極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四是適時開展專項活動。透過開展“進企業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困”等專項活動,切實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經濟發展。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擊侵犯國有資產等各類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規行爲,加大追繳贓款、退賠的力度,限度地爲企業挽回經濟損失。二是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業債務案件的審判尺度,妥善審理因資金鍊斷裂引發企業債務的重大案件,防範和化解因企業資金鍊斷裂造成的風險和困難。依法審理涉房地產、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知識產權等類案件,合理運用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務經濟發展。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爲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依法支援行政機關服務經濟的整治行爲,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加大徵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促使行政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創新行政訴訟結案方式,大力推行協調和解,堅持保護與監督並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四是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確保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大力加強金融案件執行力度,着力解決金融糾紛案件難以執行的問題。認真研究執行工作策略,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化解“執行難”的綜合聯動機制。建立執行案件資訊管理體系,推進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建立,妥善解決特困申請執行企業的困難,幫助企業安全“過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法院功能有效發揮。一是建立糾紛甄別機制。各級法院在立、審、執的各環節建立糾紛甄別制度,區分哪些主體確屬受金融危機影響,哪些是借危機爲己尋利,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採取應對措施。二是健全立、審、執“綠色通道”機制。對需要及時處理的涉金融危機糾紛、涉民生案件,適用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於涉及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企業改制、資金鍊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產生的羣體訴訟以及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穩定等特別重大的案件,各級法院實行逐級向上級法院報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於涉及當地行業龍頭企業資金鍊斷裂引發債務以及涉及羣體性糾紛等重大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由省法院統一協調、指定集中審理和執行,統一裁判標準。

(五)加強組織協調,不斷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依法處理好羣體性糾紛案件。在處理羣體性糾紛中,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加強與工商、公安、金融監管、勞動保障及相關經濟金融政策制定機關、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將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有機結合,有效化解糾紛。二是在應對金融危機中提高法院隊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隊伍應對金融危機、服務“兩個加快”、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堅持不懈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執行法院的“五個嚴禁”及省法院的相關規定,提高廣大幹警廉潔自律、拒腐防變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司法廉潔,促進司法公正。三是加強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及時透過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四是加強組織指導。省法院切實加強對大要案件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認真研究、精心審理、及時總結經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推動經濟發展,服務“兩個加快”。

四、促進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透過國家和社會的各種力量,全面加強協調配合,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從而形成聯動合力,爲企業創造寬鬆環境,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爲集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加以修改完善,確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進行。一是建議修改司法救助的主體範圍,將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納入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範圍。二是建議透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賦予部分案件當事人在級別管轄上享有一定的選擇權。三是建議《物權法》實施細則儘快出臺,對“金融危機”是否屬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儘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建議出臺相關司法政策,統一有關糾紛的應對思路和處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應對金融危機的協調機構,加強組織協調。由黨委、公檢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等相關人員組成,定期交流,加強資訊共享、法律研討、工作經驗交流及工作協作聯動。在此基礎上,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情況通報機制。

(三)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範和化解。相關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範圍,進一步提高對集團糾紛苗頭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對於有矛盾苗頭以及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事件,及時向本級及上級政法委與政府報送預警資訊,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早處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推動川渝或更多省、市協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各司法機關之間互通案件資訊、司法工作協作、社會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共同應對、妥善處理涉金融危機案件。

(五)各級政府在實施各項宏觀調控措施時,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爲,減少行政爭議。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環境保護、房地產等領域,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爲,儘量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更加重視透過協調和解的辦法解決行政爭議,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安全“過冬”。

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3

一、前言

中學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中學生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也關係到三個文明建設能否協調穩步發展。本次調研以問卷方式對新沂市啓明中學的中學生做調查,調查中學生的法律意識狀況,在發出的150份問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較平衡,大致平分,在這些調查對象中,其中有52%是來自城鎮,48%是來自農村。由此可見,此次的調查對象是比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從不同家庭背景出發,調查的結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顯示及分析

1.中學生大多認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隨着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素質教育大力提倡與推進,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質已成爲黨和政府,成爲全社會共識,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已經初步形成。調查顯示,有67%的調查對象認爲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沒有人認爲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見,法律在生活中佔據的地位還是得到中學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學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加大,大多數學生具有了較強的法律意識。

2.中學生大都對法律有一定的瞭解

在時代的今天,作爲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備受關注,青少年的權益得到特殊保護,國家也不斷加大對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調查顯示,絕大多少中學生覺得自己對法律有一點了解,只有1%的調查對象覺得自己不瞭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調查對象覺得自己對法律非常瞭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學生雖然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具體到某一個特定情況時,仍然會比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力度還不夠大。

3.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廣泛,但學校仍是主渠道

問題:您瞭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從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來看,學校、家庭和書籍、新聞媒體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圖所示,32%的學生表示法律知識主要是透過學校老師的教授獲得的,可以看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學生表示透過新聞媒體也獲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識,表明在資訊時代,各類新聞媒體,資訊傳播載體也成爲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但是對比學校,各類媒體,家庭教育就顯得比較低,只佔9%。但是家庭教育作爲學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發揮着重大影響作用,所以需要繼續加大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

4.現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爲效果一般,由此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學生認爲家長在這方面做的好,47%學生認爲家長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學生認爲家長在對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時,根據調查,法制校長在中學生法制教育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課得到了學生認可:95%學生認爲法制校長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學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護意識,面對不法行爲時能夠作出較爲正確的選擇。

問題:您知道自己作爲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嗎?

問題:當您遇到侵犯您權利的時候,您的解決方法會是

問題: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問到是否瞭解關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時,78%的學生是部分了解,說明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比較關注,但是對該法非常瞭解的只有8%,由此可見,中學生有一定的自護意識,但是並不是很強,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增強中學生自護意識。在遇到侵害時,大多數學生都會選擇向老師反映、向家長反映、向司法機關救助等方法來解決,只有很少數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會選擇正確的方法。但是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6.大多數中學生渴望或者願意學習法律知識

79%學生會關注立法等法律熱點事情,且有80%的學生有計劃進一步學習相關的法律,說明中學生對法律的關注還是比較高的,隨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斷加大,學生對法律的相關問題也不斷重視。

三、建議

1.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學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創造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陣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搖籃,學校堅持開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經問卷調查情況顯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學校必須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調查發現學校的法制教育雖然比起其他渠道,當前對中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播的比例是的,但是總的來說學校的法制教育還不夠到位,法制教育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固定完整的體系。對此,學校應該確立法制教育的目標體系,並逐一落實,對於不同層次的法律知識內容,應貫穿於不同的學齡階段,形成一定的目標遞進層次,使中學生在學校接受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其次,學校還應注重課堂教學,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集中開展以政治課爲主,逐漸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中,讓學生時時受到薰陶。

再次,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爲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較單一。因此,學校除了確立目標體系和重視課堂教學之外,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應選擇適當的形式和內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動活潑、通俗易懂。學校可以透過辦辦報、手抄報、校刊專欄、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開設法制診所、開展模擬法庭,組織社會法制調查等形式強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2.言傳身教,提高家長法律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環境,家長的責任和作用不容小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的每一個微小的行爲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潛移默化的影響。如果家長不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或者家長自己就是法盲,那麼在這樣的家庭法制環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識很難增強。作爲家長,除了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外,要對子女進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識,採取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規範的方法,時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學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對孩子的不良行爲及時予以糾正。提高家長自身的法律素質是前提。爲了提高家長的法律素質,應開辦家長法制學校,以發放法律通俗讀本、觀看“今日說法”等專題法律節目,開展家庭法律知識競賽,評定法律家庭等等,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3.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其他法制宣傳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或多或少地從社會中吸取法律知識的營養,特別是在今天的資訊時代,各類新聞媒體,資訊傳播載體也成爲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司法機關等部門要齊抓共管,積極主動地開展系統有序的法制宣傳教育。如懸掛大型法制橫幅,設定永久性法制宣傳牌,張貼法制標語,開設法制宣傳窗,主辦法制圖文展,召開法制教育大會,組織法制宣傳*,進行法制文藝演出,播放法制電視專題片,黨報黨刊設定法制專欄,定期開辦法律培訓班,舉行法制演講比賽、見義勇爲表彰報告會,建設和評選法制文明社區等等。又由於中學生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還有影視文學作品,由於創作的需要,影視文學作品中傳遞的法律知識並不健全和準確,容易誤導學生。作爲影視文學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內容的準確性,以免誤導學生。

4..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多方位、多層次提供法律服務

要注重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真正會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條件允許,多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關心和幫助流浪兒童、離婚家庭子女、孤殘兒童、外來人口家庭子女以及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勢人羣,減少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他們纔會學法、知法、信法、守法、護法,法律意識才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5.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經費的投入,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

經費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頸”問題,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作爲一項複雜的社會教育工程,需要長期堅持,經常開展,形式多樣,加大經費的適當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結語

透過本次調研活動,讓我們瞭解到了當代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情況,也使我們更進一步的瞭解到了法律在當代中學生的掌握和運用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透過數據顯示,讓我們看清中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透過分析數據,剖析現狀,找出原因與不足,然後得出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建議和結論。我們希望透過此次的中學生法律意識的調研,給今後如何提高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透過增強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中學生猶如初升的太陽,代表着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接班人,是21世紀振興中華的主力軍。因此,加強中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促進中學生的健康成長,對國家的存亡、民族的興衰、社會主義事業的繼承至關重要。所以我們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讓廣大中學生健康成長,並在美好的藍天下閃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勞動法律法規調研報告4

爲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後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佔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其餘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佔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註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佔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佔64.7%。

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諮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餘次,接受宣傳的羣衆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援,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彙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援,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於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透過了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爲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並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於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資訊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爲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爲主體、社會志願者爲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蔘加的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資訊員,極大的方便了羣衆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託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xx”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透過抓骨幹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透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羣衆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廳組織全省開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動,今年元月,省司法廳印製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傳年畫,開展了向革命老區羣衆贈送法律援助宣傳年畫的活動;3月中旬,配合中央電視臺採訪了澄城縣、蒲城縣兩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中播報。各市利用節假日、法制宣傳日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羣衆爲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羣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羣衆發放“特困戶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闢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羣衆,提供法律援助諮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樑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爲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範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於XX年下發了《陝西省規範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範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爲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後制定並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羣衆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羣衆意見徵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帳戶,並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爲: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定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佔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帳戶,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檔案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羣衆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儘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於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困難羣衆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我們的光榮使命。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新形勢下,全省各級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上來。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認識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司法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機遇,加大力度,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着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局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採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羣衆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羣衆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羣衆瞭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羣衆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視窗,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羣衆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羣衆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羣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爲本,選擇有利於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採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範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資訊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羣衆。

(三)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業務能力建設和行風建設,培養和打造一支過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隊伍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範執業行爲,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幹,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鬥、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爲,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羣衆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認真貫徹《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

1、領導保障:要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法律援助工作,建議省委常委會與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爭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爲民辦實事項目,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建議以省政府名義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機構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幾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廣,現有機構和人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強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建議在經濟發展較快和人口較多的市司法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律援助中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兼有管理和辦理案件兩項職責;在經濟發展較慢和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區)可以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塊牌子,審查和辦理案件,縣(區)重點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導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諮詢,做好羣衆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審查與簡單民事案件的辦理。

3、加強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的配備應該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不少於3-5人,工作人員應該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該不少於二分之一。

4、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場所應該是交通便利、標誌明顯、具備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方便羣衆來訪;是臨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機構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縣(市、區)不少於60平方米,應該設有專門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擴大內需一攬子計劃的有利時機,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納入投資建設規劃。

5、設備保障:積極爭取省財政設專項資金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設備。在省財政尚未設立專項資金前,建議我廳拿出一部分經費,爲縣級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傳器材、辦案設備等。

6、經費保障:爭取省財政每年保證50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希望省財政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各市、縣要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推動貧困縣(區)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援力度,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建議設立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社會化資金籌措機制,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辦案補助經費及時發放和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八是銜接保障:內部保障是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等與法律援助建立服務銜接,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免服務收費,努力滿足困難羣衆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強與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以及公檢法的銜接與協作,使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新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爲陝西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