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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合作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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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爲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執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資合作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資合作公司章程範本

合資合作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爲: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爲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

地址

經營範圍主營

經濟性質兼營

法人代表

第五條企業註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註冊資本來源爲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後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透過,同時修改章程,並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註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後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爲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蔘加大會,併成爲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准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併、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並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透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透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透過:

1.決定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透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並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於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本公司的機構設定;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進階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爲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透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定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後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當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爲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爲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並於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並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覈定內容爲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透過,報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合資合作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發展農村經濟,組織農民共同致富,由(所有發起人)發起並召開創立大會,經批准成立。本合作經濟組織定名爲:新城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商品流通、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爲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建立起來的專業性的合作經濟組織。在本合作經濟組織內部不以營利爲目的。

第三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原則是“民辦、民管、民受益”,實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成員享受平等權利,自願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合作經濟組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生產經營,透過成員的合作與聯合。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接受由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經濟活動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合作經濟組織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爲社員提供市場資訊,農資商品、經濟、技術,生產和生活服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他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經濟組織自20xx年6月6日成立,辦公地點是甘肅省嘉峪關市新城鎮新城鎮供銷社。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合作經濟組織業務目標相同的生產經營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18週歲,有民事行爲能力,申請加入本合作經濟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報成員代表大會備案即爲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吸毒、品行惡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成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本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合作經濟組織內設施的權利;

3、享有合作經濟組織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權和分配權;

5、有權對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

6、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7、享有參加本合作經濟組織年終盈餘分配;

8、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9、有權提出退出合作經濟組織的申請。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2、維護本合作經濟組織利益,保護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共有財產,愛護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設施;

3、積極參與本合作經濟組織各項經濟活動,優先與本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合作經濟組織發展。

4、接受本合作經濟組織指導,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5、承諾不從事同本合作經濟組織相競爭或與本合作經濟組織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6、按規定交納會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出合作經濟組織須在年終決算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方可退出合作經濟組織。退出合作經濟組織時,其入合作經濟組織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營虧損,則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如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不退會費。

第十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須在6個月內提出入合作經濟組織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繼承成員資格和股金。否則視爲自動棄權。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在合作經濟組織內轉讓,但需按規定程序辦理,如將股金轉讓給非成員,須經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認可。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本合作經濟組織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透過和修改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決定有關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解散或與其他合作經濟組織合併、聯合等重大事項;

2、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查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4、審查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方針及發展規劃;

5、決定本合作經濟組織各項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

6、討論決定接納新成員,審查和透過對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和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7、討論決定成員繳納的會員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8、討論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1、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時;

2、監事會的建議;

3、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本合作經濟組織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項須三分之二成員(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爲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2、制定本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成員和業務等計劃,提交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透過,並組織實施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工作任務;

3、對外代表本合作經濟組織簽訂合同;

4、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5、聘用或解僱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

6、管理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與資金;

7、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合作經濟組織一切財產,如有因違法失職、營私舞弊而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實行協商一致原則,重大事項由理事會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可邀請監事、成員代表列席,但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人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業務和財務審計情況;

3、監督理事會和本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人員的服務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

5、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理事會有違背章程行爲時,可要求理事會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6、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爲理事會失職。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過半數以上的成員透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現任及退職不滿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親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章職能

第二十七條本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開展以下無償、低償服務:

1、爲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進行技術培訓、示範,開展技術交流,組織內外經濟技術協作;

2、組織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3、收購和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4、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貿易、加工、運輸、儲藏等經濟業務

5、向成員提供有關經濟、技術資訊;

6、辦理成員需要的文化、福利事業。

第二十八條努力提高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素質和農產品質量。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成爲聯合會的團體成員。聯合會與各成員合作經濟組織是協作關係,提供指導、服務諮詢等。

第三十條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本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整體或一部分,與其它合作經濟組織或國有、集體、個體、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經濟組織依法接受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委託,辦理代銷、農貸等業務,幫助成員實行資金互助,把閒散資金投入擴大再生產。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用於服務的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會費;

2、成員股金;

3、本合作經濟組織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還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經濟組織初次交納的會費定爲每個成員元。會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經濟組織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爲元,每股金額爲元。每個成員最多隻能認購股。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經濟組織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實際入帳,作爲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與合作經濟組織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合作經濟組織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經濟組織按日曆年度對經濟服務活動實行會計覈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提供上年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報告,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開支計劃,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年終盈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1、公積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2、公益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

3、股金分紅;

4、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顧者原則,向成員返還利益。

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初步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經濟組織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模範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四十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覈算。本合作經濟組織作爲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一條本合作經濟組織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本合作經濟組織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1、人數少於10人無法開展活動;

2、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3、股金連同儲備金虧損四分之三,不能繼續經營;

4、本專業合作生產消亡;

5、本合作經濟組織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時。

第四十三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30天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本合作經濟組織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出人的清查小組,對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僱傭人員工資;

(3)繳納本合作經濟組織所欠稅款;

(4)抵償債務;

(5)將剩餘財產在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分配。若資不抵債時,扣完成員股金後,不再負擔其它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補充或修訂,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