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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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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定、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獨資子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獨資子公司章程範本

獨資子公司章程1

第一條爲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製定本章程。本章程爲本公司行爲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覈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範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後,按手機收到的確認資訊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

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範圍,從事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範圍由商事主體透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檔案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範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範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

第七條公司認繳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爲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覈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爲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爲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獨資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

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獨資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永久。

第五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爲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爲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股東會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透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爲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