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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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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作用於組織內部的規範性文書。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公司章程

企業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爲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裏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工商網企業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投資創業。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投資創業。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爲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裏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 : 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投資創業。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投資創業。)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公司章程3

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營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並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9)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爲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爲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爲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爲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並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並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准檔案、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爲。

第七條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檔案,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檔案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股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爲人民幣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m1]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註明理由),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可/應當)將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數以上,並且代表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透過。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注不設監事會的公司選擇“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書面指定的(董事/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催繳股東未按時繳納的出資;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爲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Y3]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m4];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進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m6],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擔任,由[m8]選舉產生,[m9]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由股東會委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註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公司應當指定聯繫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並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繫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股東會透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股東會透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企業公司章程5

合夥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

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

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

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

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

(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

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

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

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

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

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企業公司章程7

合夥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