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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勞務公司派遣,到一家用工單位工作。可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都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我究竟是誰的員工?應該跟誰籤勞動合同?”鄭芳在滿懷困惑中,將用工單位告到仲裁委。
3月22日,透過法律維權,44歲的鄭芳最終明白,自己的“東家”不是用工單位,而是勞務公司。
不交社保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