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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年終獎“盲區”,多發1元稅後或少得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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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年終獎“盲區”,多發1元稅後或少得萬元
年關將近,許多企業、單位又開始籌劃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通稱“年終獎”,指在一個月內發放的屬於年度性的獎金)。由於這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後的首個年終獎發放季節,因此,搞清楚年終獎發放與計稅問題中的道道,對一些納稅人和企業、單位來說無疑是必需的。

  有稅務專家特別提醒:年終獎發放請儘量避開“盲區”,否則,會“得不償稅”,多發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還會遇到“要爲多發的1元年終獎多繳納百元、千元甚至萬元的稅”這種極端情況。

  “盲區”在作怪

  案例:

  今年年底,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照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小李應爲這筆收入繳稅1775元,即稅後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稅540元,稅後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稅,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稅”,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所得與稅負不匹配的情況?這就是“盲區”在作怪。

  什麼是“盲區”?

  “盲區”,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

  根據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會出現這樣一個規律:

  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也相應地大幅增加,這時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得不償稅”、多發不能多得的情況;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後也能多得。

  由於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這些臨界點也有多個,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的區間,在業內,人們形象地稱之爲“盲區”或者“無效區間”,表明在這些區間內,所得增加與稅負增加不相匹配,稅收調節功能的失效與盲目。

  今年8月份,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發佈“47號公告”,引起全國輿論譁然。這個假“47號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麼大的反響,就是因爲它不僅指出了年終獎計稅方法的這一“軟肋”,同時還搞出了一個新計稅方法“合理地”把“盲區”抹掉。

  “盲區”在哪裏?

  據羊城晚報記者瞭解,在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之前,年終獎“盲區”共有八個,在這之後,因爲個人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均進行了調整,導致“盲區”也隨之發生變化,形成了新的“盲區”。

  據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給羊城晚報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稅安排表”看,新的“盲區”共有六個,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發給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正好落在“盲區”內,對員工、企業、單位來說,就真是“悲具”了,如上述例子中的小李,要爲多發的800元年終獎多繳1235元的稅!本來企業想多發獎金獎勵員工,但結果多獎勵的錢卻讓員工實際到手的獎金“縮水”了。

  多發1元多繳萬元稅

  根據我國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發給個人的年終獎多出1元,真的會導致稅後實際獎金收入少千元甚至萬元的情況。

  以第一個“盲區”[18001元,19283.33元]爲例:

  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後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爲10%,應納稅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154.1元。

  以第四個“盲區”[420001元,447500元]爲例:

  420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25%,應納稅103995元,稅後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終獎增加1元到420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爲30%,應納稅上升到123245.30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296755.7元。即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9249.30元。

  以“舍”來避“盲區”

  如何避免好心辦“壞事”?用稅務界人士一句調侃的話概括就是:捨得是福。

  也就是說,在發放年終獎時,只有“舍”才能“得”。

  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小李的年終獎是18800元,如果小李選擇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業選擇只發18000元;這樣,不僅小李實得的.獎金不會“縮水”,同時還做了善事,企業、單位也可以節省工資費用把錢花到職工其他福利上。

  根據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計算出來的臨界點,個人年終獎在18000元(含)以下的,納稅額不超過540元,也不用擔心“盲區”;但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間,那麼,就會遭遇獎金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增加“一大步”的情況,這時,應考慮選擇發18000元;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間,也是如此,應考慮選擇發54000元……以此類推,避開“盲區”。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兩個計算公式中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12(一年12個月)後得出的商數,再對照工薪所得個稅稅率表即可確定。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由於上述計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對於實行全年考覈、分次發放獎金的企事業單位,該辦法也只能採用一次。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韓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扣除三險一金後),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應納稅額爲:[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注:本文中關於年終獎納稅額的計算均以個人取得年終獎當月的工薪所得是高於或等於3500元爲前提)
來源: 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