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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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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

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覈定徵收企業也可享受該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舉例

A企業2016年3季度實現利潤總額18000,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應納稅所得額=18000*0.5,應納稅額=18000*0.5*0.2=1800.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1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800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1800

貸:所得稅費18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800

貸:銀行存款1800

預繳時具體規定

企業自行對照檔案,凡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的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徵收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年度彙算清繳規定

納稅年度終了後,企業應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自評當年是否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年度納稅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並報送如下資料(具體按照最新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1.各月《資產負債表》;

2.各月職工工資表、社保繳交記錄;

3.有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還應提供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出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後,企業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可將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