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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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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固定資產報廢不能使用了,是否還需要轉出稅金呢?具體稅務與會計上怎麼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固定資產報廢的賬務處理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淨值。

2. 條例第十條內容如下: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4.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