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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考點精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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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將至,下面本站爲大家帶來的是《稅法》的高頻考點解讀,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考點精選2016

考點一:對於分國不分項和分國又分項的區分。

分國不分項:

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例如,某企業2014年度境內所得爲800萬元,從境外某國兩個分支機構取得的稅後所得分別爲50萬元和90萬元,在境外已經按20%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該企業適用的稅率爲25%。境外收益應納稅所得額=(50+90)/(1-20%)=175(萬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額=(800+175)×25%×175/(800+175)=43.75(萬元)(簡便算法爲175×25%=43.75萬元),境外實際繳納=175×20%=35(萬元),境外所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3.75-35=8.75(萬元)

分國又分項: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需要這樣理解,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後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從美國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100元,從美國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則偶然所得抵免限額=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額=5000×(1-20%)×20%×70%=560(元)在美國取得的所得合計抵免限額=400+560=960(元)。

應補稅額=960-100-600=260(元)。在同一國家的兩項所得,需要分別計算其抵免限額,然後再相加作爲該國所得總的抵免限額。

考點二:企業所得稅中“股權轉讓所得”與“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不同處理。

1.兩者概念的區別:

(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爲,最終會導致股東發生變化。

(2)“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則專指投資企業透過清算、退股方式從被投資單位撤回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

2.兩者計算的區別:

(1)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例如:2012年3月A公司購入B公司股權1000萬元,2014年5月A公司將擁有B公司股權的80%以120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麼A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爲400萬元(1200-1000×80%)。

(2)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爲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爲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爲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例如:2011年A公司出資500萬元投資B公司,佔B公司總註冊資本的30%。2014年3月經股東會決議,A公司撤回投資,A公司分得資金800萬元,截至2014年3月B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350萬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萬元分爲三部分:500萬元爲投資收回;股息所得105萬元(350×30%);投資資產轉讓所得195萬元(800-500-105)。

考點三: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徵稅方法。

1.基本規定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標計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計稅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方法爲: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計算方法

(1)計稅補償收入=一次性補償收入-上年平均工資3倍

(2)計稅補償收入/工齡(最長12)商數視爲月工資計稅

(3)應納稅額=[(月工資-費用減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最長12)

考點四:關於取得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涉稅問題的總結。

1.個人取得投資收益的涉稅總結:

(1)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2013年1月1日以後,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其他公司的股票按20%計算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其他公司的股息、紅利按20%計算個人所得稅。

2.如果是境內居民企業之間因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所以在計算所得稅時是需要扣除的。

3.如果是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境內企業分配的投資收益,按10%計算預提所得稅。

4.如果是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投資於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超過12個月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5.如果是境內居民企業投資於境內的上市公司,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則不屬於免稅收入,要計算所得稅。

6.如果是境內的居民企業投資於境外的.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則需要按稅率差計算補稅。企業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都是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的。

考點五: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總結。

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以下內容: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燬的貨物。非正常損失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增值稅中不得扣除(需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4)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費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費。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①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②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③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④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6)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