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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新三板、新興板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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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精準對接上述企業,新興板設定了相對應的多元化的上市門檻——有規模的看規模,盈利強的看盈利,模式好的看模式,創新強的看前景,企業面對的上市條件不再是單一的財務指標。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創業板、新三板、新興板區別,歡迎閱讀。

創業板、新三板、新興板區別是什麼

一、高於創業板

去年3月,上證所理事長桂敏傑在全國“兩會”期間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小編採訪時表示,正在計劃設立在交易所內部建立新興板。不過,當時業界表示不看好的聲音不在少數。一個較爲主流的質疑觀點就是,既有創業板,何必再設新興板?

上證所醞釀設立新興板多年,自2013年底形成方案並與證監會進行了溝通,直到去年4月“新國九條”明確提出“增加證券交易所內部層次”,質疑者對新興板的態度才從唏噓變得嚴肅。

爲實現轉型升級,支援“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國務院在32號文中首次對交易所內部多層次做出了較爲全面的表述——“積極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到創業板發行上市制度,推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建立戰略新興產業板。加快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創業板轉板試點。”

由於《證券法》尚在修訂程序之中,註冊制改革方案以及各交易所的內部層次建設方案沒有最終確定,新興板、創業板、新三板各個層次的比較,還僅限於對定位的比較。

新興板總體依然是圍繞藍籌股市場建設,在註冊制改革總體框架下,進行市場內部分層,新設獨立市場板塊,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

關於新興板的定位,主流說法認爲是“已跨越創業階段、具有一定規模的新興產業企業”和“創新型企業”,設定比創業板相對更高的上市門檻,與創業板市場錯位發展。由於上市門檻高於創業板,所以投資者參與門檻也不會比創業板更嚴格。

其中,新興產業企業屬於《“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等國家有關檔案明確的新興產業;創新型企業主要包括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及其他創新型企業。

二、門檻多元

爲了精準對接上述企業,新興板設定了相對應的多元化的上市門檻——有規模的看規模,盈利強的`看盈利,模式好的看模式,創新強的看前景,企業面對的上市條件不再是單一的財務指標。

《第一財經日報》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新興板計劃設定包括“市值-淨利潤-收入”、“市值-收入-現金流”、“市值-權益”等4套以市值爲核心的上市財務標準。盈利企業可以使用“市值-淨利潤-收入”的標準,非盈利企業可以選擇其餘3套標準。

具體而言,規模不大,但是穩定盈利,或營業記錄短但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可以使用“市值-淨利潤-收入”標準,但是市值不得少於2億;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損失。

盈利水平暫未達到一定水平,但是有一定規模、現金流較充足的企業,可以適用“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市值不少於10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1億元;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不少於2000萬元。

盈利水平和經營性現金流水平較弱,但商業模式新穎、市場關注度較高的企業,可以適用“市值-收入“指標,市值不少於15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1億元。

盈利能力尚未達到一定水平,或沒有盈利或營業收入,但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市場前景良好的企業,可以適用“市值-權益”指標。市值不少於30億元;最近一期末總資產不少於3億元,淨資產不少於2億元。

與新興板不同,創業板主要在尋求新三板企業轉板,以及尚未盈利的互聯網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制度突破。根據宋麗萍此前對《第一財經日報》的迴應,未盈利企業到創業板上市與轉板兩個問題相互交織,由於要保證IPO上市、轉板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標準一致,避免監管套利,還有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解決。

三、新三板年內分層

“在上市資源爭奪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境外交易所紛紛透過設立多層次市場板塊延伸業務範圍,向處於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上市融資服務。”如上證所資本市場研究所研究員繆斯斯所言,交易所市場內部自主分層已成主流,國內交易所也將以內部市場細分、場外市場對接延伸市場深度。

既然新興板對企業發展階段以及上市門檻的定位高於創業板,那麼文章開頭的問題也就有了答案——新興板與新三板並不在同一個層面形成競爭。新三板更多是科技型、成長型、創新型中小微爲主的企業。

近期,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公司(下稱“股轉公司”)多位高層都在公開場合表示新三板分層機制年內落地的決心。

根據股轉公司監事長鄧映翎最新的說法,今年年底新三板將會推出成長板,未來還會推出優選板,與內部分層相對應,交易機制、投資者適當性都會相應做分層。在成長板、優選板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投資者比較多的情況下,股轉系統纔會進一步推出連續競價的板塊。

作爲一個仍在搭建基礎制度的市場,投資者對新三板“制度紅利”的釋放充滿期待。這也是爲何競價交易機制的推出預期改變,會對投資和交易熱情產生劇烈影響的原因。

不過,監管層並不認爲市場已經足以適用競價交易機制。當前的制度突破,是在解決“中介瓶頸”問題,擴大做市商範圍,以及公募基金入場方面。

股轉公司副總經理隋強日前在公開場合表示,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等非券商機構參與推薦掛牌、股票做市的政策有望很快落地。同時,公募基金參與新三板的相關指引有望近期向市場徵求意見。

《第一財經日報》從券商新三板業務部門獲悉,做市商隊伍從券商擴展至基金子公司、期貨子公司、私募基金、投資諮詢公司等4類機構,有望在本月或下月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