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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的信訪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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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科技局的信訪工作總結

第一條 爲了加強衡陽市科學技術局的信訪工作,進一步密切與人民羣衆的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力,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湖南省信訪條例》,並結合我局具體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訪工作是機關的一項日常性工作,是機關工作人員密切聯繫羣衆,瞭解社情民意,汲取羣衆智慧,改進機關作風的一個重要途徑。本制度所稱的來信是指信訪人透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所稱的來訪是指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

第三條 局辦公室是對外接待羣衆來信來訪部門,負責日常信訪的接待、組織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局辦公室轉交給各科室和局屬單位處理的信訪問題,承辦科室和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第五條 在處理來信來訪中,既要嚴守國家祕密,又要注意保守來信來訪中的祕密,適度掌握好知情範圍。

第六條 局辦公室負責對人民來信(透過信件、電子郵件直接發送科技局,科技局辦公室、市信訪局及其他部門轉送科技局)的拆封、登記、批分、督辦、查辦等具體工作。局機關各科室和局屬各單位確定一名信訪聯絡員,負責本部門信訪工作的協調並指導做好處理工作。

第二章 信訪工作的基本任務和要求

第七條 信訪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受理羣衆反映與我局職能有關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的來信來訪,對全市科技系統的信訪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負責及時向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和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交辦、轉辦、督辦來信來訪事項。

(二)從羣衆來信來訪中,篩選出羣衆信訪的熱點、難點問題,收集羣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對來信來訪中帶普通性、政策性、傾向性的問題及重大信訪案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局領導提出建議和處理意見,爲領導決策服務。

第八條 信訪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爲己任,堅持黨的羣衆路線,努力實踐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

(二)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對政策許可範圍內可以解決的問題,一定給予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說明情況,並做耐心細緻的疏導教育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切實處理好羣衆來信來訪中的問題。

第三章 信訪事項辦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凡屬我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應在15日內轉送局分管領導或辦公室分管領導籤批處理,對不屬於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第十條 信訪事項辦理的基本要求:

(一)對直接能答覆的一般性諮詢性信訪事項,應按照時限要求直接辦理。

(二)對屬於我局職權範圍需要辦理的信訪事項,轉局內相關單位辦理。對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重要信訪事項,必須加附“衡陽市科技局人民來信處理單”。

(三)對能夠直接判斷不屬於我局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或轉市政府其他部門、地方人民的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辦理,同時告知來信人轉信去向;對無法直接覈定是否屬於我局職能範圍的事項,轉請局機關相關科室或單位覈定。

(四)信訪事項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或重要信訪件,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信訪人對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的上一級管理部門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六)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七)對已經按《信訪條例》要求,經過複覈終結的不再受理的來信,已回覆的重複來信,無參考價值、內容不清的其他來信,一般按存信處理,不予辦理。存信按地區、年份打包,定期銷燬。

第四章 來信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收到來信後,信訪工作經辦人員應當將來信和信封裝訂在一起並對來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內容、辦理情況等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下列內容的信件應報局領導閱批:

(一)帶有普遍性和苗頭性的重大問題;

(二)科技系統的重要情況和動態;

(三)市委、市政府領導批轉的重要來信;

(四)國內外知名人士的重要來信;

(五)反映對重大問題頂、拖不辦、明顯違反政策的來信;

信件上報前,經辦人員可對信件的內容做適當的瞭解覈實。上報的信件經領導批示後,由指定經辦人員按批示意見具體落實。在規定期限內無反饋結果,由經辦人員負責催辦。領導批示件要登記、複印儲存。

第十三條 下列內容的信件由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局領導和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領導處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辦理結果:

(一)檢舉、控告嚴重違法亂紀、擾亂秩序或者謀私的問題;

(二)可能發生,給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問題;

(三)其他應當由有關科室及局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的重要情況、問題。

第十四條 經辦人員對反饋的結果應認真審查,可以辦結的,由局分管領導或辦公室分管領導審定後答覆來信人;對處理明顯不當或者不予辦結的.,應當商請有關科室或單位做進一步處理。對已辦結的信件,經辦人員應當將該信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儲存。

第五章 來訪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接待人員要堅持文明接待,認真耐心地傾聽來訪人員的敘述,閱看來訪人員攜帶的材料,認真負責地做好來訪的安排協調工作,根據職責範圍和具體業務工作,安排相關科室和局屬單位接待來訪羣衆,協助科室向羣衆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

第十六條 要做好集體來訪的接待工作。本制度所稱集體來訪,是指同一單位、反映同一問題的羣衆代表來訪人數超過5人的。接待處理集體來訪時,要注意加強與集體上訪羣衆所在單位的聯繫、溝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態擴大,如需要相關單位領導來我局處理問題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領導。

第六章 信訪突發事件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對來訪人中的下列行爲之一的,接待人員可視情節輕重進行勸阻、批評、教育,請局辦公室組織物業保安給予警告、訓誡、制止,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上訪,干擾社會秩序和機關工作秩序的;

(二)同一單位、反映同一問題的來訪人數超過5人的;

(三)反映的問題已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作了處理,仍提出無理要求,經耐心說服教育無效,長期在辦公場所糾纏取鬧的;

(四)反映的問題按有關政策、法規不應解決,但仍堅持無理要求,糾纏取鬧,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七章 其他信訪事項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對透過“公衆問答”接收的一般性諮詢事項,由局網絡中心直接辦理;其他信訪事項,由局辦公室配合廳網絡中心從網上直接辦理;不能辦理的,根據局機關各科室和局屬單位的職能分工,轉相關科室、局屬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在收到轉辦信件的15個工作日內透過網上辦理或電話直接答覆。

第十九條 對涉及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紀問題的舉報來信、來訪,轉局紀檢監察室辦理。

第二十條 對確屬反動來信,呈有關領導閱後,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局辦公室每個年度要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歸納、總結,並透過適當方式在局內通報。對來信來訪中反映出的帶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認真分析,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