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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擔保,被異化的“職場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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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擔保,被異化的“職場信用”
    據報載,在上海一些人才市場,某些用人單位害怕求職者日後造成損失,竟向求職者提出有擔保人的要求。求職者黃先生說,他與一家物資公司面談達成用工意向,可在籤合同時該公司卻讓他請一名擔保人,這在小黃以往的求職中從來沒碰到,當他拒絕後,用人單位也將他的應聘材料退了回來,他失去了這份工作。

    其實,不僅是上海,在武漢市,“求職擔保”相當流行,據筆者的調查,擔保涉及的企業有民營、私營企業,有的甚至是知名的三資企業,要求擔保的職位多半是市場營銷、財務等崗位。擔保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較爲簡單,只要求擔保人寫一個擔保書並出具身份證複印件即可,另一種則較爲複雜,要求在公司提供的格式化的擔保書上簽字,並加蓋擔保人所在的單位或居委會的公章,擔保手續必須由擔保人到公司親自辦理。
    
    “求職擔保”只是今年以來才流行的,爲什麼?這與“雙向選擇”機制的“先天不足”和人才市場供大於求的形勢有關。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邁克洋·斯賓塞以研究勞動市場上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著稱。根據斯賓塞的理論,勞動市場是一個資訊不對稱市場。這就是說,勞動市場上僱主和求職者之間資訊是不對稱的。求職者的資訊包括僱主很容易獲得的公開資訊,例如,年齡、學歷、畢業學校、所學專業等等,也包括實際能力、個人性格與愛好、勤奮程度等僱主不易獲得的私人資訊。僱主總想找到最好的僱員,但他們擁有的資訊比求職者少。同樣,用人的僱主也有一些私人資訊是求職者所不瞭解的。求職者想找到好的工作,但他們擁有的資訊也比僱主少。僱主的資訊少無法僱到好員工,求職者資訊少找不到好工作。這就是雙方資訊不對稱引起的就業困難。在實際運用中,往往是求職者提供的是詳細的個人資料,而招聘單位卻對自己的具體情況“概不透露”。求職若渴的應聘個人因資訊不全而難以作出自己的選擇,這種情況有悖於“雙向選擇”的初衷。在求職者與用人者之間,儘管他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實際上,求職者處於事實上的`“弱勢地位”,是“弱勢羣體”,這無疑助長了一些無視法律的企業在用人時爲所欲爲的氣焰。此外,今年以來,我國就業壓力可以說是“千筠壓項”,一些地方的失業率甚至超過了7%,一個熱門崗位8、9人競爭的情形時有發生,崗位的稀缺使得一些求職者不得不曲意逢迎,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爲委曲求全。

    企業爲何熱衷“求職擔保”?一是怕求職者用假證書行騙;二是怕求職者私吞貨款,逃之夭夭;三是怕求職者另謀高就時竊取公司機密;四是怕求職者挪用公司財產。擔保是一個信用概念,比如消費信貸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借貸行爲就需要擔保,其擔保的“標的”是客戶從銀行借貨的資金,這筆資金事實上已到了客戶的手中,銀行爲了確保客戶能連本帶息地歸還所以要求擔保,這種擔保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但是求職要求“擔保”就似乎有點“風馬牛不相及”,試問:求職擔保擔保什麼?其“標的物”又是什麼?這裏,有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求職者領的薪水,其實,員工的薪水是其用辛勤的勞動換來的,“按勞取酬”理所當然,何需擔保?!另一種說法是普遍的,即“求職者的信用”,也即上述的“四怕”。其實,信用本身並不需要擔保,信用是擔保的目的。銀行要求擔保只是爲其資金的安全,借貨關係發生前,銀行要調查借貸者的誠信情況。可以說,求職要求擔保是沒有依據的,而且,這種“先入爲主”地懷疑求職者的作法本身就是對求職者人格的侵犯,只是將未發生的一種可能性當作既成事實的作法本身就不科學。其實,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勞動關係應該是相互平等的,它不是債權和債務的關係,沒有理由讓勞動者請擔保人。求職者的勞動是一種過程,它沒有經濟標的,用人單位讓求職者請擔保人既不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法》和《勞動法》上也沒有相應依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些企業在招聘人力資源經理時首要的要求就是通曉勞動、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而他們的所作所爲又在與法律“唱對臺戲”,豈不自相矛盾?!

    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看,企業用人是有風險的,任何企業不能無視這種風險。攜公款私逃、侵吞貨款、假證行騙、竊取商密等事件不時見諸報端。職場需要誠信,用人需要回避風險。而用“求職擔保”的作法來回避用人風險是得不償失的。首先求職者還未進門就被懷疑,極大地傷害了求職者的自尊心,這種傷害將伴隨其職場生涯,工作積極性從何而來?其次,求職者因爲有擔保,擔保人一般都是自已的親屬,爲了不連累其親屬,工作上只能謹小慎微,亦步亦趨,工作創造性又從何來?再次,“擔保”作爲就業的“門檻”,願意尋求擔保的一般是低層次人才或初涉職場的新人,這種不合理的“門檻”無疑會被一些有真才識學的人才噬之以鼻,優秀的員工又從何來?可以說,一個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到了這種程度,無疑是一場悲劇與災難,其中的任何一種風險都不亞於上述的四種風險。

    迴避風險並非只有擔保一條道。只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就能將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之中。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尋求法律的保護,對公款私逃或侵吞貨款,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協助公安機關破案,對竊取商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對假證行騙的,可以調查求職者的背景,覈實其學歷與證書的合法性,有的地方對假證行騙的處罰最高可到3萬元。另一方面要抓管理,沒有不好的員工,只有不好的管理,只要堅持人本管理理念,管理措施滴水不漏,就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用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