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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辭職信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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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法規版曾經不止一次說過電子郵件在勞動關係和勞動爭議中的法律效應。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談到交上去的辭職報告是否能收回的問題。最近,本市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並根據電子郵件內容判決了此案。這個案件告訴我們,電子郵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訴訟,很可能被法院當作定案的依據。

電子辭職信也有效

37歲的周女士於去年2月24日就任該公司總經理一職,月薪爲12500元人民幣。在做了僅僅幾個月,爲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賭氣決定放棄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於同年6月5日向公司發送了一份辭職的電子郵件。在這封電子郵件中,她明確表示:“我已經決定今天辭職,並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將手頭的工作移交。”

這家外資貿易公司起先對她的辭職請求未作答覆。可在當年7月10日,公司卻向周女士發送了一份接受辭職的電子郵件,內容爲:“關於您6月5日的辭職函,經管理部門認真研究,我們遺憾地接受您辭去本公司總經理的職務,您在本公司的最後一天將爲2003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3年7月15日爲止。”

此後,周女士反悔了,並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述那家外資外貿公司恢復她的職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但沒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援。繼而,周女士打起了勞動官司,她認爲:“在向公司發送辭職的電子郵件後,鑑於公司一再口頭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誠意所感動,決定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並拒絕了其他公司的邀請。豈料公司方突然後發制人,單方面終止了與自己的勞動關係。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公司的決定,使自己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對電子郵件進行認證後認爲:原告周女士在郵件中明確表達了辭職的意思,其後她並未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明確的方式撤回辭職申請。同時,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後,即未再上班。鑑於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被告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合法有效。

一般來說法律訴訟的證據,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真實有效的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是完全可以具備以上特徵的,可以成爲一種訴訟證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就規定了視聽資料可以作爲證據,在理論界的解釋是,視聽資料就包括錄音、錄像和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由於電子證據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壞性、技術含量高、易被僞造和篡改,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使之能順利地作爲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還會遇到一定的困難。有時,把這種證據作爲間接證據來使用,即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

這個案例,除了了本人的.電子辭職信外,另外的關鍵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後,即未再上班。這個行爲與電子辭職信組成了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周女士確實發出過辭職的信件,也承認了公司同意辭職的通知。在這以後,如果她要對自己的辭職行爲更改,必須得到公司的同意。這也告訴我們,對辭職書的發出,即使是電子郵件,也必須慎重,“潑”出的水,可收不回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