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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2017年薪酬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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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7年《陝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一類工資區最低工資標準爲168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陝西2017年薪酬調整方案

《陝西省最低工資規定》條例原文

第一條 爲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一)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

(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

(三)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擔的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用、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勞動者的福利費用、勞動保護費用、職工教育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用等

第五條

(一)擬定全省最低工資制度實施方案;

(二)劃分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類別;

(三)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四)監督檢查全省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七條 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地社會救濟金,低於平均工資的原則確定和調整。主要依據下列因素:

(一)當地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三)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平均工資;

(五)經濟發展水平對就業的需求。

第八條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主要依據下列因素:

(一)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住房公積金;

(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勞保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九條 確定和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擬定,履行有關手續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批准後7日內,在《陝西省人民政府公報》和全省性報紙公佈。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當本規定第七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所在縣(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規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爲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

用人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十六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0701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陝西省最低工資規定》(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