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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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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工作守則有哪些?下面是辦案工作制度,爲大家提供參考。

辦案人員工作守則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掌握文化市場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公務。

第二條 稽查隊員外出巡查,詳細填寫“日常檢查記錄表”。執行公務時,必須有兩人以上,並出示稽查證和行政執法證。發現有違章行爲,應填寫《行政執法現場檢查記錄》。對收集的證據,應開具《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清單》或《抽樣取證憑證》交付當事人,並由專人登記保管,及時入庫。

第三條 稽查隊員的行政行爲必須合法、適當。辦案過程中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執法過程中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辦案,文明執法。執法行動儘量不影響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經營活動。

第四條 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案件的.檢查、調查、取證、告知、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的送達、結案等均須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

第五條 辦案過程必須做到文書齊全、規範,手續完備。現場檢查記錄、詢問調查筆錄必須記錄清楚,定性準確;立案報告、送達手續、結案手續等均須使用文化部統一製作的法律文書格式,按要求詳細填寫清楚,並統一歸檔。

第六條 案件調查時,應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對當事人公開證據、辦案程序及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並填好《行政執法詢問(調查)筆錄》。調查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收集的材料必須齊全、準確、詳細,避免造成錯案。

第七條 需立案調查的案件,應填寫立案呈批表,連同案件材料送交隊領導和主管領導批示。已批准立案的案件,應由隊領導集體研究,確定依法給予當事人何種處罰和處罰的幅度。未經決定、未被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向當事人亂透露研究事宜。給予罰款處罰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稽查隊員不得收取現金或開具白條。案件審結後,及時送達《案件處理決定書》,填寫送達回證,案件處理完畢後,按規定歸檔。

第八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突發問題、重大問題和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決定或答覆;對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應及時辦理,完成後要進行書面或口頭彙報;每月及時完成稽查統計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