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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自查自糾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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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領導人的指示,司法部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律師整頓活動,而律師的自查自糾是這次=整頓活動的重要環節。自己作爲一名有四年執業經歷的年輕律師,對這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和體會,認爲這一次開展的律師整頓活動非常及時也非常有必要。就我執業幾年的經歷來看,其間所耳聞目睹的許多司法不正之風與當前律師隊伍出現的種種問題之間有着必然的聯繫,雖然目前我縣僅有的六名執業律師當中未出現大的問題,但及時給自己敲響警鐘,消除不良傾向於萌芽狀態對自己將來的執業道路必將產生重要的作用,促使我必須認認真真而不是應付檢查走過場的面對自查自糾活動的開展。當前社會公衆對律師和法官的社會評價趨於降低,對法院的威信度、公正度打了折扣,對律師的信任程度、依賴程度不再如從前,導致社會公衆遭糾紛不願透過訴訟解決,透過訴訟解決的也不願意委託律師參與,造成律師參與訴訟率持續降低。應該說社會公衆對律師、法官的評價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激的成份,但也的確有一部分律師自己造就了日趨下降的社會評判,律師與法官之間不正當往來的增多使得“打官司”成了“打關係”,律師執衷於拉攏法官以分享權力資源,部分政治性不強的法官也樂於被律師拉攏以分享經濟利益,這種不正當交往的發展應該說是目前司法界的悲哀,是對當前依法治國方略的一大嘲弄,是應該受到嚴正唾棄的醜惡之舉。接合我的執業經歷,剖析自身,發現自已身上的一些不良苗頭,及時爲自己敲響警鐘十分重要。

律師的自查自糾報告範文

一、執業過程中瞭解到的一些司法陰暗面,讓自己原本內心對法律的崇尚開始動搖。

執業四年來,透過與公檢法等司法人員及委託當事人的接觸,耳聞目睹了許多從來不爲所知的權錢交易內幕,個別政治性差的司法人員抵不住金錢的誘惑,而當事人爲求得滿意的訴訟結果,二者便容易產生不正當交易,最終的.結局是導致不公正的司法後果,也嚴重降低了社會公衆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和權威性。我接觸到這些社會陰暗面的同時,對自己當初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正義的理想一度產生懷疑和動搖,表現在工作上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對代理案件的最終結果持無所謂隨你怎麼判的消極態度,對案件深入思考不夠,調查取證能省就省,抱着反正我再努力法院還是那樣判的隨意心態。這種狀況的持續將會對我今後的執業產生極爲不利的後果,勢必影響到個人的執業形象,自已現在應該認識到,儘管在現階段存在這樣那樣的社會陰暗面,但社會的主流還是在不斷進步發展的,還是讓人歡欣鼓舞的,作爲一名執業律師,肩負着推動社會進步,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負,更不應該對社會的前進方向失去信心產生疑問,應該做的是透過自己微不足道的努力爲社會的進步貢獻一份力量,爲最終消滅社會的負面影響奉獻自己的一份光和熱。

二、執業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困難,一度促使我產生與法官拉關係、套近乎的心理傾向。

不容置疑的是,現階段立法上對律師的定位、傳統歷史原因對律師的理解,都使我們律師在當前社會的地位低下,應享有的權力缺失而承載的義務過重,律師在有權司法部門的心目中也同樣一文不值,個別素質低劣的法官對律師更是不屑一顧甚至在代理案件途中橫加刁難,而自己看到一些與法官拉關係、套近乎甚至結成利益同盟的鄉鎮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如魚得水的有利地位時,不禁自己也一度產生了放下面子和法官請吃喝、送禮物拉攏一下關係的想法。現在經過這次律師的整頓讓我認識到這是對與法官關係的一個嚴重誤解,與法官拉關係、套近乎只能求得一時的方便快捷,但從長遠角度來看對律師的執業前景十分有害,只會導致社會公衆對司法公信力的懷疑,只會誤導打官司的羣衆產生“打官司就要憑關係”的不良想法,最終導致羣衆遇難尋求“關係”資源而不訴諸於律師幫助,也只會更加降低羣衆對律師的社會評價,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十分有害。必須要堅決剎住不正當的想法,尋求與法官正常工作、朋友關係的良性軌道。

三、對日常繼續學習、增強自身素質的努力認識不足,自以爲以現有知識足以立足。

律師是一個日新月異的知識階層組成的行業,知識的更新非常快,社會的發展進步對律師的知識層次、素質層次的要求越來越高,怠於學習進取將面臨被淘汰的命運。這要求作爲一名執業律師必須加強自身的學習修養和充分的知識儲備才能在執業中立於不敗之地,而我在近兩年的執業中,錯誤的認爲在西鄉這個小地方每年接觸到的盡是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和刑事辯護,不需要高深的法學理論基礎,也用不上知識產權法、公司法、金融法等一些高精尖的法學領域,從而不自覺的放鬆了自己對業務學習的要求。這是很不應該有的想法,作爲一名執業律師應該內強素質而外塑形象,時刻準備爲迎接新的挑戰而努力,機遇只會重青於有準備的人。